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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立法需突出消費者權益
記者從多個權威渠道獲悉,我國首部《電子商務法》草案有望下半年完成。已經完成的《關于推進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加快電子商務立法”。另據電子商務法起草組透露,相關部門已經完成立法前期的課題研究工作,相應的立法程序也已啟動,并力爭在2015年下半年完成法律草案。(1月7日《經濟參考報》)
據權威人士透露,此立法將重點關注三大問題,交易安全誰來保障、知識產權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怎樣伸張。筆者認為,在網絡購物已經成為社會群體重要消費方式的背景下,這三大問題中,尤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最為重要,離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電子商務立法將是可有可無的雞肋。
正如專家所言,電子商務以及相關產業發展迅速,現有法律已無法適應,特別是網上交易安全、產品質量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突出問題。而交易安全、產品質量實質上仍屬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足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不容樂觀。
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經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提高了懲罰性賠償額度、加重了電商平臺的監管責任和先行賠付義務,但該法實施以來的網絡購物亂象仍未減少,如購物者不慎誤入木馬網站,資金被竊取,如多家電商平臺甚至12306網站的客戶資料被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裸奔”,再如2014年雙十一期間多家電商被查實出售假冒偽劣產品。這些問題再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電子商務領域不能發揮足夠的震懾效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當然,有觀點認為,電子商務立法屬于行業性法律,框架太大,囊括領域過多,如涉及電子支付、知識產權等問題,未必非得突出消費者權益問題。這種說法有一定道理,的確,商家的權益不是不需要保護,但該說法忽視了一個重要前提,即消費者在交易環節尤其是網絡交易方面還處于弱勢地位,有需要著重保護的現實意義。相對于消費者,電商平臺和企業天然處于強勢地位,否則,只見消費者購物被欺騙,差評被威脅,誰見商家被消費者欺騙和威脅?
再談電子支付和知識產權等問題,俗話說,無利不起早,之前沒有相關法律規范電子支付,在利益的驅使下,各種“寶寶”不也發展得風生水起?甚至附屬于支付寶的余額寶就因太“吸金”招致銀行業的圍剿。而且,日漸龐大的電商企業本身不缺實力和資金來維護知識產權等各種利益,根本無需重點加以保護。相反,一些電子商務領域的企業為知識產權之類的各種糾紛和“口水戰”乃至官司往往成為吸引公眾眼球的炒作,變相地炒紅了相關企業及產品,用戶卻成了商家大戰的無辜受害者。這充分說明,相關立法不需要大費筆墨,著重保護企業利益,即使需要的話,也是規范其行為,避免不正當競爭間接損害消費者權益。
離開消費者的支撐,電商平臺無從發展壯大,阿里雙十一的銷售額也不會突破571億元。作為對電子商務發展貢獻最大的消費者,不能再成為電商野蠻生長的受害者。基于網絡經濟的特殊性,電子商務立法即便“適當放手”,也只應針對行業內可自我規范調整的領域,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大事,絕不能“放手不管”。
編輯:曾珂
關鍵詞:電子商務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