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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15歲的遼寧少年張鑫垚,車禍中勇救同學,自己卻身受重傷,一只眼失明。為治療,家里背了30多萬元外債。當地部門認定,其行為屬于見義勇為。然而,這個稱號卻沒能授予給他,因為“不鼓勵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11月24日《人民日報》)。
少年張鑫垚做了見義勇為的事情,并且為此付出了全身多處骨折、一只眼睛失明等慘重的代價,導致整個家庭都陷入了困境,但是卻不能被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相應的各種福利保障待遇也就無法落實。面對質疑,有關部門也很委屈,因為并非是他們對張鑫垚“另眼相看”,而是因為國家現在“不鼓勵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客觀而言,當地有關部門并非強詞奪理,不鼓勵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恰恰是時代更進步、社會更文明的表現。畢竟對于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未成年人來說,鼓勵他們盲目的見義勇為,就等于是把他們人為地置于各種風險當中。
但現實情況是復雜的,面對沖向自己同學的失控車輛,這位少年不管是出于下意識的舉動,還是出于保護同學的善良與勇氣,他當時所做出的選擇與反應都是值得肯定的,舍己為人的精神是令人贊許的。反過來說,如果少年面對陷入危險境地的同學無動于衷,反而是值得鼓勵的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我們說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更多的應該是指那些明顯可以預見危險性的行為,比如自己不會游泳卻貿然下水救溺水者;比如面對突發的火災,貿然沖進屋里救人等等。像張鑫垚這樣,在幾秒鐘的時間內,他根本無從判斷自己的行為是不是具有致命的危險,我們就不能簡單地以不鼓勵和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為理由,否定他的行為。退一步說,即便我們擔心授予他見義勇為的稱號會對公眾造成“誤導”,但也一定要通過其他的方式來肯定他的這種行為,尤其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來幫助他脫離因為見義勇為而導致的現實困境。說到底,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在弘揚見義勇為精神與保護未成年人之間尋找一個合理的平衡點,并且首先要考慮解決未成年見義勇為者因為見義勇為行為造成的困境。
還是以少年張鑫垚為例,我們可以不以公開表揚的方式鼓勵他的行為,但是對已經發生的見義勇為事實,幫扶救濟卻不能缺席。從治標的角度來看,可以由學校、社會組織或民政部門發動社會募捐,為其籌集治療費用。從治本的角度來看,則應該由相關部門盡快完善立法,針對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如何認定、評比、表彰、撫恤等出臺實施細則,比如建立專項救助基金,以“不給予名譽但給予資金”的方式來實現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者的救助等等。
編輯:付鵬
關鍵詞: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不鼓勵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