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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概念不可泛化

2014年07月03日 13:47 | 作者:李思輝|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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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四川大竹縣一名8歲女孩,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當地政府曾打算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未獲批準。家長強烈要求得到榮譽。四川省有關部門則表示,兒童救人不值得提倡,應避免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報》)

  見義勇為是一種美德、一種精神。美德沒有年齡界限,對美德的培養,對真善美的追求,不能以年齡劃界。否則,我們就會陷入一面教育孩子要學習見義勇為者,一面又反對他們這樣做的悖論之中。要破解這種認識上的悖論,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重新定義“見義勇為”的內涵。見義勇為應該是一種當他人或集體利益受到威脅時,身處現場的個體積極而有效的干預和作為。

  這種干預應該在能力所及范圍之內,這種作為應該是恰當而有效的。比如當看到某地遭遇火災時,第一時間準確報警,當發現公共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指出,當發現他人遇險時積極想辦法救援。見義勇為核心在一個“勇”字。勇者勇敢,不怯懦、不回避,也不蠻干,強調的是以聰敏智慧救他人于危難,更多地表現為見義智為、見義巧為。那種不審時度勢,一味用強不惜命的做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見義勇為;那種明明可以找到更優途徑卻偏偏要“奮不顧身”的做法,也不是真正的見義勇為;那種退休之后義務抓毒販、自發斗歹徒的越俎代庖,也不是真正的見義勇為。

  厘清了這一點,我們就能很好地解釋現今的一些問題了。比如,見義勇為為什么被看做是一種公民責任,因為它不是一件難于做到的事。只要有責任感,人人皆可為之,不一定非要有“舍己亡身”的悲烈色彩;少年兒童到底該不該見義勇為?應該。但這種見義勇為應建立在方法適當、手段有效的前提之下,而非那種盲目的“以身赴險”。

  事實上,這在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早已成為共識。它們也強調公民責任,要求個體為他人利益不受損失積極作為,但并不主張泛化的“見義勇為”。這些國家不僅反對兒童“見義勇為”,甚至不鼓勵成年人“見義勇為”。在它們看來,“遇到突發狀況時,你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報警”、“報警是公民的全部義務”。救火有消防員、打擊犯罪有警察、救落水者有獲得專業資質的人員,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以最小的代價最大程度地挽救損失。這種主張值得我們借鑒。

  長期以來,中國社會對“見義勇為”的理解趨于走偏,以至于許多人把“奮不顧身”、“遇事不要命”當做了見義勇為,這種泛化見義勇為的做法,危害極大。它一方面造成許多不必要的生命和財產損失,一方面又讓道德教育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給青少年造成誤導。今天,我們是到了該重新定義“見義勇為”概念的時候了。把這事做好了,人們就能停止無休無止的爭論,找到一種基于尊重常識、敬畏生命的價值共識。(李思輝)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見義勇為 8歲女孩見義勇為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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