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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猶豫制度”,可以試一試
我國刑法中,已經有“死緩”制度,那么,死刑“執行猶豫”制度是不是多此一舉呢?在我看來,死刑“執行猶豫”制度,這個真的可以有,有利于防范冤假錯案,也有利于留下活口利于其他案件的查清,也有利于減少死刑的適用。
死緩,雖然不是一項單獨的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制度,但實際上,死緩在對犯罪分子宣判時就已經確定,只要在二年考驗期內不再故意犯罪,就不會再執行死刑。但是,學者建議的死刑“執行猶豫”制度,是在宣判時就宣布為死刑,但在五年內不執行,如果沒有發生新的情況再執行死刑,這跟死緩制度中二年內沒有再故意犯罪就不執行死刑截然不同。
死刑是一種最嚴厲也是最殘酷的刑罰,人死不能復生,任何東西都無法彌補,因此,雖然基于國情保留死刑有必要,但對執行死刑的謹慎無論如何強調都有必要。在呼格案中,從案發到執行死刑僅僅短短的62天,人們已經深刻地感受到審判的草率和冤案給公民和家庭、社會帶來的重創。因此,如果實行死刑“執行猶豫”制度,死刑犯在宣判后五年內不執行,在這期間,或許有真兇出現,或許有“死者”復活,這能最大程度地防范冤假錯案。
實行死刑“執行猶豫”制度,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能給一些后續的案件留下活口,有利于查清關聯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在諸如曾成杰集資詐騙案中,倉促地對他執行死刑,讓公眾產生了諸多疑問。在現實中,有相當的死刑案件,其幕后都有關聯案件,牽涉到貪腐犯罪等,如果對死刑犯過早執行,那么對于后續的案件就是死無對證,不利于查清以后的案件,不利于打擊犯罪,同時難免給公眾以“官官相護”的印象,影響到司法公信力。
實行死刑“執行猶豫”制度,能起到緩解社會輿論壓力的作用,有利于減少死刑的適用。有些案件,在當時的輿論和群情激憤的情形下,罪犯似乎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時過境遷,公眾又覺得并非是非殺不可,甚至是對執行死刑感到遺憾。藥家鑫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當然,實行死刑“執行猶豫”制度只是學者建議,到底是否要實行以及如何來實行,必須認真調查研究,但對這個建議,立法機關應當認真考慮。 (江西 楊濤)
編輯:水靈
關鍵詞:死刑 猶豫制度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