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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量刑必須細化

2015年03月16日 09:12 | 作者:畢文章|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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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畢文章:貪污受賄量刑必須細化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今年提交了明確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具體數額標準的建議。他提出,貪污受賄五千元定罪起刑點不能變。(3月15日《北京青年報》)

  這個建議無疑就是上鞋不用錐子——真(針)好!反腐敗必須“零容忍”,貪污受賄五千元錢起刑標準堅決不能改變,這樣有利于震懾貪官,減少犯罪。法律必須保持相對穩(wěn)定性,不斷更改量刑的數字化標準有害無利,是立法的大忌。

  反腐立法絕對不能有“地區(qū)差”,必須“一刀切”。將剛性標準修改為彈性規(guī)定,并形成“地區(qū)差別”,這著實不是明智之舉、科學之舉,這是有悖法治精神的做法。貪污越多越合算,貪污越多懲罰卻越輕。君請看,2011年12月,北京平谷區(qū)黑豆峪小學原校長韓寶義貪污十五萬元被判刑十年;同月,首都機場原董事長張志忠索取或收受款物四百七十二萬余元被判刑十二年。這真是豈有此理,不可思議。

  我們應該細化《刑法》關于貪污賄賂犯罪的量刑標準,針對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進一步明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適用標準,從根本上解決案件量刑失衡的問題。現在查處的職務犯罪,貪賄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基本都是免于起訴,或執(zhí)行緩刑,導致法律沒有得到嚴格執(zhí)行。我國現行《刑法》中緩刑、減刑、免刑適用比例高,對腐敗行為不能起到震懾作用和警示效果。我認為,應該對腐敗犯罪的假釋、緩刑、減刑和免刑作出特別嚴格的規(guī)定,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不得假釋、不得減刑。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因此,與時俱進地修改《刑法》量刑標準正是反腐敗立法的有力舉措,有利國家,造福人民。

編輯:水靈

關鍵詞:貪污受賄 量刑 必須細化 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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