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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所長,中國科學院院士趙進東:自然保護區應注重保護生物多樣性
自然保護區建設對維護我國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恢復還面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 物種名錄更新緩慢,影響瀕危物種及時有效保護。國際上已界定的我國受威脅物種數量有792個,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中僅有262個與之重疊。建議定期更新《名錄》,建立實時更新機制,及時提升急需保護的物種保護級別。
二、 現行的生態補償政策對生物多樣性注重不夠。國家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工程對森林保護起了關鍵作用,但這些工程的成效常常僅從森林覆蓋率和木材蓄積量來考量,沒有針對生物多樣性或瀕危物種的具體指標。建議在自然保護區政策制定和考評中,把生物多樣性作為重點指標之一,以真正實施保護區的功能。
三、 重視陸地,輕視水體。同陸地生態系統相比,我國的水生態系統面臨更為嚴峻的問題。建議加大對我國淡水生態系統研究投入,并采取有效措施監測,保護和恢復水體生物多樣性。
這些誤區的出現,主要是忽視了生物多樣性,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缺乏生態系統的整體觀念,有悖于建立自然保護區的初衷。因為小的政策誤差往往會對生態系統造成大的破壞,希望國家加大對自然保護區基礎研究的支持,更好保護生物多樣性。
■全國政協委員,致公黨四川省委主委,四川省副省長楊興平:嚴控工程建設對自然保護區的破壞
交通、電力、水利、礦產、旅游等工程建設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保護區環境造成不可避免的破壞或改變;二是分割棲息地,呈現碎片化,阻礙保護對象的遷徙和基因交流;三是形成地質災害或洪澇災害等風險,威脅保護區及周邊地區的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四是使周邊的棲息地質量惡化。為此,建議:
一、 嚴守法律,厲行規范。必須嚴格執行環保法、環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并作為監管的制度依據。必須嚴格按照部頒標準和規范進行工程設計、施工和管理。切實強化工程建設項目環境評估報告編制者、工程建設者和擁有者的責任追究力度,建立項目安全評價、環境評估等方面的終身追究制度。
二、 科學規劃,謹慎決策。工程選址、選線要盡量避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生態敏感區,工程建設對生態空間的占用要盡量縮小,工程施工方式要清潔環保。對生態空間需要永久性占用的,要盡可能減小占用面積,因作業需要造成臨時性損毀的,要及時進行生態修復,健康復育。與工程相關的決策要足夠謹慎,遵守科學性、程序性和民主決策的原則。國家和地方相關部門要嚴把規劃關和決策關,加強對工程規劃和決策的監管力度。
三、 分類指導,嚴控過程。國家應依據自然保護區所涵蓋的生態類型和空間特性建立工程監管的分類指導標準和體系,要吸納專家參與,對施工過程做到全方位、全過程監理。
四、 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相關部門要加強協同,杜絕事權部門以屬物管理的邊界和權限等為借口而出現各自為政和相互推諉,凡因協同不力和相互推諉等瀆職行為造成保護區生態環境破壞事故的,應追究相關事權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陜西省審計廳副廳長馬玉紅:加強資源環境審計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要求重點審計領導干部在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礦產資源、珍稀動植物等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為切實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建議:
一、 修訂完善審計法及地方法規中關于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內容。建議立法機構將資源環境審計的內容納入審計法范疇,同時建議各省、自治區將自然保護區審計監管列入地方性法規中,為保護區管理和建設提供審計法治保障,形成一個綜合、完整的自然保護區法律體系。
二、 建立自然保護區大數據應用平臺,高效開展生態環境審計。建立自然保護區資源監測體系和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借助多維數據有針對性地進行審計數據綜合、比對分析,提高資源生態環境審計效率和質量,為保護區管理維護等提供科學依據及合理化建議,進一步筑牢生態安全屏障。
三、 深入開展自然保護區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通過對自然保護區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的針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和責任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圍繞保護區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機制,著力揭示重大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等違法違紀重大問題,界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對審計查出的違法違規等問題嚴肅處理,且追究相關人員具體責任。
四、 加大審計整改力度,發揮審計警示促進作用。強化審計成果運用,將生態環境審計及整改結果納入自然保護區年度目標考核,依法加大對生態環境審計情況的公告和宣傳力度,發揮警示監管作用。提升生態環境審計震懾力和公信力,切實推動自然保護建設與管理。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自然保護區 保護 生態 保護區 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