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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考改革關鍵也在簡政放權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24日表示,將在全面深入推進車檢改革的同時,推動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改革。公安部正在組織調研論證,爭取盡快形成改革具體措施。據了解,人們期盼已久的駕照自學自考,或許在此輪改革中有所突破。(11月24日《人民日報》)
人們期盼駕照能夠自學自考,并不是這一方式具有足夠的性價比,客觀來說自學自考存在很大的安全風險,即便是允許未必會成為普遍的選擇。之所以被期盼,更大因素其實是當下的駕駛培訓收費高、服務差、不便利使然,它不僅加大了個體的經濟負擔,也給個人的生活帶來了許多的不便,培訓左右生活與工作的安排。由此,民眾更期望有成本更低、更靈活的培訓方式來滿足自己的選擇權,實現便利駕考。
當下在駕照考試最大的弊端是培訓與考試不分,報考者要求必須要有培訓的經歷,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這客觀上具有非培訓機構的排他性,賦予了駕校事實上的市場壁壘,駕校培訓成了報名的前置條件。
此外,駕駛培訓也不是充分競爭的市場,駕校的設立不僅門檻高,手續復雜,呈現出典型的管控特色,反映出公共管理對市場干預過度、管得過死,甚至在一些地方本能地形成利益壁壘。譬如部分駕校為交警部門所屬,事實上形成了抵御市場競爭的規則壁壘。有的地方駕校培訓供不應求,而另一方面“黑駕校”屢禁不絕。培訓與考試不分,駕駛培訓的行政干預過深,客觀使得駕校處于相對壟斷地位,市場調節失靈,民生利益受損。
駕駛培訓考試改革,歸根結底是權力、管理與市場的命題,關鍵還是收回權力伸得過長的手、斬斷與民爭利的手,實現簡政放權,把駕駛培訓還給市場調節,除了必要的資質認定之外,全部交給市場,發揮市場配置培訓資源的作用,形成充分的市場競爭,賦予消費者充分的選擇權,從而形成利益制衡,達到駕駛培訓最優的服務供給。
首先是降低駕駛培訓主體的準入門檻、擴大從業范圍、簡化審批程序,允許個人和機構開展培訓活動,實行資質管理,健全法律責任。其次是推進駕駛培訓與考試分離,有效隔離考試對培訓的庇護與干擾。一方面,可以實行駕證考試培訓師簽名制度,作為報名的前置條件,避開利益關聯。對培訓師實現資質管理,并明確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嚴格駕駛考試的程序,完善考試的科學設計,把好安全的關口,并作為一根指揮棒,“遙控”培訓的規范服務。
編輯:曾珂
關鍵詞:駕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