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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官“陪酒猝死”,監(jiān)管與問責不能沉醉
近日,有網友反映,7月14日晚,湖北恩施州來鳳縣地稅局一名年輕干部,因陪調研的州局領導喝酒過量而猝然身亡。7月16日上午10點左右該逝者在來鳳縣殯儀館火化。目前,該局已處理了家屬安撫事宜。(7月30日《大連晚報》)
陪酒致死的案例并不鮮見,死在酒場上的“英烈”也不乏其例,不時出現的“酒場英雄”,讓“陪酒猝死”少了幾許眼球效應。若是放諸到之前“吃喝也是工作”的大背景下,這樣的事件幾乎沒有新聞價值,也難以引起公眾的關注。然而在“八項規(guī)定”出臺之后,反四風正當其時,群眾路線開展方興未艾之際,依然還出現了這樣的極端事例,可見性質的嚴重程度遠超想像,甚至用“頂風犯案”來形容也不為過。
人死了,后事也處理了,家屬的安撫事宜也已處理到位。其間有很多問題需要厘清,一者,八項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明確要求,公務期間不應喝酒更不應過量飲酒,下級陪上級領導喝酒致死,究竟算規(guī)定動作還是自選動作?其死亡的責任究竟由誰來承擔?上級領導沒有做到嚴于律己是不是應當負有連帶之責?而其所在單位的領導,又將為此承擔什么?二者,賠償、安置的費用從何而來、是否在預算之內,誰主張和實施的賠償,其依據又來源于何方?在真相未明、性質未定這前,誰又作出了這樣的決定?三者,地稅系統(tǒng)紀檢部門或者地方紀檢機構,有沒有及時介入調查,“酒后嘔吐窒息身亡”的結論有沒有科學依據,是否涉嫌大事化了,息事寧人之意?
不管真相如何,這都是一封具名的舉報信,而當地面對媒體采訪時的曖昩之態(tài),顯然是拒絕監(jiān)督的一貫表現。正如華中師范大學社會學教授梅志罡所言的那樣,在目前的高壓態(tài)勢之下,一些單位還能如此頂風犯案,目無法紀,以至于出現陪人致死的惡性事件,理應得到嚴厲的處罰和追責。更重要的是,若把個案作為一只解剖的麻雀,對于監(jiān)管層面出現的漏洞也應進行反思。
不妨以最大的惡意惴測,足以證明當地稅務系統(tǒng)和有關人員在執(zhí)行“八項規(guī)定”上走形變樣,工作期間大吃大喝,“晚上陪著酒桌轉”的不正之風還相當嚴重。若是“禁酒令”得到了落實,“不喝酒”成為了常態(tài),又豈會有喝酒致死的現象發(fā)生?結合之前的各種類似事例來看,之所以如此,不外乎以下幾個原因,一是常態(tài)化的監(jiān)管確實沒有發(fā)揮作用,雖然“八項規(guī)定”的落實可以發(fā)揮紀檢部門的作用,然而更多需要內部控制作為第一防線,特別要發(fā)揮紀檢派駐人員的作用,在時下實行黨風廉政“兩個主體”的大背景下,當地稅務部門的黨委和紀檢主要負責人,應當同時為此承擔責任;二是問責重下而輕上,使得不正之風的需求沒有得到遏制。一直以來對于陪酒致死的現象,一般都是追究下級而鮮有問責“被陪”的上級。只有據此厘清“被陪的領導是誰”這個問題,并給予其應有的黨紀政紀處分,才能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稅務官“陪酒猝死” ,監(jiān)管與問責不能沉醉,讓迷失的權力保持清醒,還需要全面而剛性的問責“亮劍”。(堂吉偉德)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稅務官陪酒猝死 湖北恩施 干部陪酒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