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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表白遇上了衛道的“秩序”
11月10日,河南商丘學院一份“布告”在網上流傳,“布告”稱該校男生郭某“強行”向異性表白,嚴重擾亂校園秩序,校方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郭某開除學籍處分。該校多名學生向記者證實校內多個分院均貼有此布告。(11月11日《新京報0》)
“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男女之間的愛意表達,再是自然不過的事。何況,豆蔻年華,情思萌動,能勇敢地表達愛慕之心,還真不是人人都能經歷的浪漫。不過,人性的浪漫,在衛道的秩序面前,可能就成了恨之入骨的“浪蕩”,難免欲處之而后快,以此祭奠管理制度的道德潔癖。
據校方布告顯示,當事人“于10月27日中午在公寓樓下強行對異性同學公開表白,嚴重擾亂校園正常秩序”。于是問題就來了:一者,檢索可知,“商丘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全國普通本科高校”。男女大學生,在中午時分的公寓樓下表白,怎么就“嚴重擾亂校園秩序”了?如果捧一束玫瑰花算“嚴重擾亂”,那么,放氣球、點蠟燭等興師動眾的示愛,豈非是要“顛覆地球”?
二者,校方通告,“學生處老師對該學生勸阻教育時,該生拒絕并報110‘誣告’勸阻人員。”即便這些情節屬實,也只能說明校方情感教育的錯位與奇葩。只要公寓里的學生沒覺得權益受到侵害,光天化日的求愛,為什么要“勸阻教育”?同樣是高校,邢臺學院有“表白10條公約”,哈爾濱工業大學開設“戀愛課程”,華東師大有選修的“婚姻與愛情”……怎么到了商丘學院,就成了“學校規定男女同學可正常交往,但禁止談戀愛,且男女同學獨處時間不宜過長”?
最為吊詭的,是一紙冠冕堂皇的處分決定:“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條第六款,《商丘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的相關條款,該校給予郭某開出學籍處分。”一方面,家規再大,也大不過國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條第六款明確規定: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那么,公寓下表白,又沒有闖到女生樓上去,也沒有踩踏或擁堵,大不了好事者聚眾樂一樂,除了惹得管理者怒火中燒,實在看不出什么“嚴重后果”。那么,以開除學籍之兇狠了事,如此棒殺自己的學生,執法是否有失寬宥?這樣的處理結果,竟然以“布告”的形式,到處張貼,究竟想表明什么——是表達之罪、抑或學生之惡,還是希圖殺雞儆猴?
其實,“強行表白”是個很有意思的新詞匯。這個詞竟然不是出自被表白的女生之口,而是來自于校方的處理決定,其背后的邏輯令人詫異,一是因為被表白方是成年人,校方也不是她的監護人,說人家“強行表白”,手難免伸得太長;二來,沒有暴力、沒有強蠻,彈首小曲唱首歌都不算什么,何況是傻傻站在樓下捧束花而已?
天下最可怕的借口,莫過于“秩序”二字。城管與小販之殤,千人一面、拒絕多元的權力呈現,抹殺個性的教育實踐……說起來,都是為了秩序。但秩序,等同于公意、等價于公益?表白當然是應該有邊界的,但高校究竟需要什么樣的秩序?這個問題應該由法制來回答。管理者的情感或價值偏好,恐怕不能替代公共秩序之本意。對于高校來說,哪怕“秩序”是個萬能的筐,起碼,也應該聽聽師生們的意見。
編輯:曾珂
關鍵詞:表白被開除 河南商丘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