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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改革保留的項目,還存在不規范、不高效等問題。如何讓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走得更穩,全國政協委員建議:
切實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過度管制和限制
編者按:
新一屆中央政府把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來抓,收到了良好效果。從2013年初到2014年1月,國務院共取消和下放416項行政審批項目,各地也加快了行政審批改革步伐。
然而行政審批改革保留的審批項目,還存在審批不夠規范、不夠高效等問題,如何讓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走得更穩,作用更準,全國政協委員有話要說。
□全國政協委員施耀忠: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
推進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規范化建設,有利于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有利于激發市場潛力,有利于釋放行政審批改革的紅利,為此建議。
一、 繼續清理行政審批項目。進一步加大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力度,對不涉及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市場機制能夠自行調節、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行政審批項目,堅決予以取消;對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審批項目,堅決予以下放,最大限度地給各類市場主體松綁。
二、 制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遵循便民、公開的原則,加快制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將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納入目錄統一管理,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要明確審批項目名稱、審批依據、審批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條件、遞交材料、審批時限等內容;涉及收費的,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涉及前置審批的,明確前置審批機關。
三、 再造行政審批項目流程。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建立健全受理、承辦、批準、辦結、告知、投訴等環節的標準、條件、權責、時限等制度規范,取消一些前置審批,將一些串聯審批變為并聯審批,再造行政審批流程,進一步優化和規范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提高審批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 推進審批項目下放試點。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開展下放試點,制定統一的辦事指南和操作規程,加強業務培訓,明確承接部門的審批權責。定期、不定期對下放試點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檢查,依法糾正承接部門不正確行使下放試點審批權限的行為。及時總結行政審批項目下放試點的經驗,在條件成熟時下放審批項目。
五、 建立行政審批評價制度。加快建立行政審批評價制度,定期對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包括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是否達到預期效果,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是否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批等。根據行政審批評價結果,對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繼續實施審批;對需要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按照程序予以取消和下放。
六、 健全完善監督問責機制。不斷加強對行政審批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和制約,健全問責制度,規范問責程序,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讓行政審批在陽光下運行。完善行政審批的過錯認定標準和責任追究啟動機制,對違法審批、超時審批等行政審批行為,嚴格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行政審批人員的責任,保障行政審批工作規范有序運行。
(施耀忠:民建海南省委主委)
□全國政協委員孫太利:完善行政監管部門問責制度
長期以來,各級政府監管部門習慣用審批代替監管,重審批、輕監管的傾向比較明顯。主要表現:有些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經營許可后,政府監管部門往往疏于日常監督,其違規、違法的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糾正和制裁,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頻出;有毒有害食品藥品屢禁不絕;污染企業長期得不到治理等等。此外,“多頭管理”也使行政問責面臨難題。
減少審批和強化監管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兩個不可分離的重要任務,為此建議:
一、 建立健全政府監管部門績效考核機制。細化政府監管部門考核事項,設置監管項目的考核指標,做到職責明確,權責統一,任務到人。采取上級巡察,媒體監督,群眾舉報,部門自查以及使用數字化科技手段等多種方式,全面考核政府市場監管能力和工作質量。
二、 建立健全科學的行政問責機制。制定《政府監管部門行政問責條例》,統一行政問責法定事項,對違法行政,濫用職權;違反程序,決策失誤;執行不力,效能低下;管理不善,用人失察;防范不力,處置失當;泄露機密,違反紀律等現象,明確罰則。變事后問責為日常問責、變人治型問責為法治型問責、風暴式問責為常態式問責。
三、 建立健全行政問責追究機制。現在,行政問責追究主要采取引咎辭職、撤職和免職等方式。這些處理結果對官員的問責力度偏小,也沒有與其他法律制度實現有機銜接。政府監管部門和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不僅違反行政法律規定,同時,還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因此行政問責追究方式不能局限于引咎辭職、撤職和免職等簡單方式。應區別官員失職、瀆職的責任性質,予以精神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訓誡、記過、記大過等);職務處分(包括停職、降職、免職、撤職、調離、強制退休、開除或解雇等);薪俸處分(包括減薪、停薪、罰薪、停發補貼、減少退休金等)。構成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僅如此,還要建立健全被問責追究的公務員的救助機制和復出機制,給曾被行政問責追究的人員戴罪立功、改過自新的機會,重新任用問責官員程序要公開、透明。 (孫太利:民建天津市委副主委)
編輯:付鵬
關鍵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審批代替監管 行政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