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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擬設收受禮金罪 “禮尚往來”再行不通
建議
司法解釋“低價買房”
現狀:2007年兩高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的,以受賄論處”。曾代理“十大反腐典型案例”之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受賄案的律師許昔龍表示,“低價買房”被納入犯罪處理后,該類案件呈現井噴模式,其自己也代理了大量官員因低價買房而涉賄的案件,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十幾套房子。他表示,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在認定房屋差價時,幾乎是清一色的將涉案房屋在事后做價格鑒定,后將鑒定價與實際購買價進行機械的比對,只要得出差價,就將差價作為受賄金額移送起訴,這種做法比較粗糙。
建議:許昔龍指出,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低價買房”中的“明顯低于市場價”進行規定,如何判定,如何考量,沒有法律標準。他認為,對于這個問題,兩高應該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解決,在此之前可以參考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釋對于合同法74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解釋,認定轉讓價格不足70%的,視為不合理的低價,高于30%的,視為不合理的高價。
界定“國家工作人員”
現狀:大成沈陽所主任孫長江稱,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目前司法實踐在認定上尚不明確,往往存在“一刀切”的情況。隨著股份制改革,單純的國有企業越來越少,更多是國有資本控股與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這一轉變帶來的新問題是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問題。然而各地缺乏統一認識,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大相徑庭,存在同類案件不同判決結果的現象。 建議:孫長江指出,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不僅決定案件是由公安機關還是由檢察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而且也極大地影響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其中,受賄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則是15年。建議國家權力機關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來解決這一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背景
刑法修正案修法歷程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全面修訂,隨即又先后通過了一個決定和七個刑法修正案。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調整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系,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
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其中對侵害兒童犯罪案件的認定標準和量刑原則是關注熱點之一。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 收受禮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