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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擬設收受禮金罪 “禮尚往來”再行不通

2014年09月28日 13:56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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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于昨天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在該論壇上,與會者就目前賄賂案件的形式、認定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多項亟待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定的問題。

  解讀

  擬增設“收受禮金罪”

  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索賄”,還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雖然中辦、國辦早就規定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但因為只是違紀的處罰,執行不力。

  在昨天的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收受禮金罪并不是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這個罪名的設置就將感情投資的問題解決了”,陳興良說。

  制定非法證據排除細則

  大成寧波律所律師龔永茂表示,他曾代理寧波市一國企老總受賄案,檢方指控了40萬元、60萬元和20萬元3筆受賄。由于受審老總經歷了37小時的連續審訊,龔永茂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最終法院采納了他的意見,認定了40萬元部分的有罪口供為非法證據,并予以排除,但認定了60萬元和20萬元的受賄。龔永茂認為,國企老總的后續有罪供述都是在之前的非法證據上進行的重復和延伸,是在不自愿的情況下作出的。龔永茂表示,就非法證據認定的要件、方式、重復和延伸問題,亟待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范。

  北京大學法學院刑訴法教授陳瑞華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正在研究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的細則,其中就涉及到解決“重復自白”的問題。陳瑞華表示,刑三庭庭長戴長林曾在《中國司法》上發表論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司法適用疑難問題研究》,對于“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作出多次認罪供述,其中第一次認罪供述被認定為通過刑訊逼供方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后續取得的被告人重復性供述是否都應當依法予以排除”的問題,論文認為,檢察院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第一次刑訊逼供對被告人所造成的影響在此后的各次訊問中已經消除,否則就將影響到所有認罪供述的可采性。此外,影響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因素是否存在、是否仍有控制作用,都要進行考慮。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 收受禮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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