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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法丨法律承認“父債子還”“人死帳清”嗎?

2021年04月25日 14:57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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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間,一直以“父債子還”的態度對待死者遺留下來的債務。有學者為研究這種文化現象,專門在北京、廣州等城市做了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現代社會中該觀念依然影響很大,大多數人認為“父債子還”理所當然;少部分人認為“父債子償”是封建思想的殘余;也有人認為,應該是“人死帳清”。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清償問題。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據此,可以說,法律上的遺產債務清償規定,既不是“父債子還”,也不是“人死帳清”。因為用于償還債務的財產是“父親”的而不是“兒子”的,所以本質上仍然是父債父還;同理,因為要繼承遺產就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也就不會“人死帳清”。

1、 遺產債務的范圍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遺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2)被繼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的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的本息等。

(3)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個人合伙或合伙企業的債務中,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又如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2、 清償遺產債務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在清償遺產債務時,應堅持如下原則:

(1)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一原則

繼承人接受繼承意味著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同時依法接受了債務清償責任;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債務。這是民法典規定的繼承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超過部分可以不予清償。如果繼承人自愿清償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在此限。

(3)應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原則

民法典第1159條關于“遺產分割時的義務”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因此,在清償遺產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原則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死后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為。所謂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即是在被繼承人負有遺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如留有剩余的遺產才執行遺贈。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贈逃避債務。為此,民法典第1162條確立了“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明確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有序清償原則。

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并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為此,民法典第1163條確立了“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規則,“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繼承人 債務 遺產 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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