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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委員熱議繼承制度單獨成編
民法典在原繼承法的基礎上,適應時代需求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將繼承制度單獨成編。為更好理解立法決策,正確掌握繼承制度的價值取向,委員們展開了熱烈討論。
甲委員 在大多數人看來,繼承問題是婚姻家庭的一部分。以我們的理解,繼承也是“家務事”,為什么民法典藥將它獨立成編,而不是放在婚姻家庭編之中呢? |
乙委員 這個問題既有歷史原因,也是現實需要。從我國的立法史上看,婚姻法與繼承法就是兩部獨立的法律。 我們知道,婚姻法是我國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就頒布的法律,當時的婚姻法主要是為了破除婚姻制度中的封建陋俗,規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婚姻關系,對親屬、繼承等規定不多,尤其是對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規定更少。雖然婚姻法幾經修改,但也沒有大的結構和內容變動。正是因為這種情況,到1985年,我國單獨制定了繼承法,主要規定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財產關系。形成了婚姻法、繼承法并立的情況。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關于婚姻家庭編的取名及其內容有過不同方案,其中也有人主張在民法典中設“親屬編”,將婚姻、家庭、繼承等問題都納入一編,但這一建議沒有得到采納。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主要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人身關系,而繼承編主要規定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財產關系,兩者的界限是很清楚的。 |
丙委員 從現實看,繼承制度獨立成編也是為了適應社會現實生活變化的需要。 1985年,制定繼承法時,我國處于改革開放之初,個人財富主要集中于生活資料、法律允許的部分生產資料及儲蓄。經過改革開放,個人擁有的私有財產不僅在數量上急速增加,而且在種類、表現形式上也有了巨大變化,個人不僅可以擁有生活資料,而且還能擁有生產資料和新型財產;不僅有享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還有股權、其他投資性權利、數據及網絡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繼承法律關系日益的復雜,也使繼承制度獨立成編成為必要。 |
丁委員 在我看來,繼承制度單獨成編可以更好體現繼承法的本質。繼承法作為調整法律關系的私法規范,是兼有身份法性質的財產法,屬于以親屬關系為基礎的財產法。同時,繼承法的私法屬性,又要求它必須貫徹私權神圣、意思自治等觀念,繼承關系本質上要求其與婚姻家庭關系并列,這才是繼承法獨立成編的根本意義。 |
戊委員 繼承問題既是小事,也是大事。生老病死是不可回避的自然規律。一個人無論貧富,死亡后都要涉及繼承問題,繼承制度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雖然民法典中,繼承編的篇幅最小,但卻是人人都關注,需要我們認真學習的一編。最近發生的一些案件,如新郎婚禮當天墜亡,新娘繼承183萬遺產,上海老人贈與水果攤主價值300萬房產,都在提醒我們,繼承問題可能每天都會發生在我們身邊,離我們很近。 |
已委員 從目前內容看,繼承編既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又很好體現了時代精神,如擴大遺產的范圍,將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均囊括其中;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擴大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的主體范圍;將打印遺囑、錄像遺囑納入有效遺囑形式;增加隱匿遺囑可導致繼承權喪失的情形、繼承寬宥制度、遺囑信托、轉繼承一般規則、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遺產管理人選任和職責等規則;廢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切實尊重繼承人的意思自治等。為我們遺產繼承提供了更加細致完備的繼承法律保障。 |
庚委員 繼承制度獨立成編,意義重大: 有助于規范繼承關系、維護公平正義。維護被繼承人、繼承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避免財產無人繼承的狀況,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 有助于促進遺囑繼承制度的發展,保障民眾利用遺囑形式處分財產的權利,實現意思自治;促進遺產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在避免遺產毀損、保證遺產安全的同時,貫徹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有助于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推動建構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三位一體的融合機制與互益格局。在推進國家公益事業發展的同時,推動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與最佳化,進而增進社會繁榮與民眾福祉。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繼承 制度 承制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