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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 | 如何甄別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三章“家庭關系”第一節為“夫妻關系”。這一節對夫妻地位、夫妻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對子女的權利義務、相互扶養義務、日常家事代理權、相互遺產繼承權,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共同債務的界定,約定財產制,婚內析產等作了規定。
1、 如何理解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法律地位平等?
夫妻是丈夫與妻子的合稱,即男女通過合法的婚姻組成的配偶。夫妻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的伴侶,夫妻因為感情一致而愿意組建家庭,家庭是兩人共同生活的空間,在家庭生活中夫妻應該互愛互助,不論男女在這個空間里必須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這是婚姻的實質意義所在。
夫妻關系平等體現為人身關系平等和財產關系平等兩方面,人身關系平等首先體現在人格權平等,具體而言包括姓名權,即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的姓和名都應延續婚前的姓名,無須在婚后作出改變;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義務;夫妻還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所謂患難夫妻即指一方有難雙方共同度過的意思。此外,夫妻還有在日常生活行為中互相代理的家事代理權,一方身故后配偶可繼承遺產的相互繼承權等。這些人身權利義務在夫妻間都是不分男女的無差別享有。
夫妻間的財產平等體現在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可以平等約定,雙方可以約定分別財產制,約定部分共同部分分別財產制,也可以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我國民法典在夫妻財產不作約定情形下,實行默認夫妻共同財產制,按照共同財產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等勞動收入以及接受贈與等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所有;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產生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 如何甄別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已經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要由夫妻共同償還,那么如何區別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就顯得很有必要了。
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要共債共簽,或者未簽名的一方事后進行追認才行。
該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驗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就是說,一方所負的債務如果并非用于家庭需要的話,就不屬于夫妻共債,債權人如果要求夫妻承擔連帶責任的話,必須要舉證證明該借款確實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之中了。
有了上述明確規定,就告訴我們,構成夫妻共債的條件,一是要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共債共簽),二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否則,就只是一方的個人債務,不應由夫妻共同償還了。
3、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國的夫妻家庭關系還是很傳統的,大部分夫妻沒有采取約定財產制,而是夫妻財產共同共有,體現出一家人的意思。夫妻感情融洽的時候家務事共同協商著辦,一點問題也沒有。如果一旦發現其中的一方有隱匿和轉移大額共同財產的情況,配偶另一方可以采取保護措施嗎?民法典給大家支了一招,第1066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這個法條的規定,讓不離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成為可能,對保護另一方權益有實質性意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夫妻 共同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