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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村主任挖賣岷江烏木涉嫌盜竊被逮捕 全國政協委員:存在爭議
昨天,全國政協委員、知名律師施杰表示,對此問題存在爭議,司法中處理方法也有多種,盜竊罪打擊的行為是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盜竊侵害的對象是所有權,是有主財產,而埋藏于地下的烏木是否屬于國有的“有主財產”,這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界定是不太清晰的。
施杰說,首先,烏木不屬于文物,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受保護的文物以及化石的范圍。由于烏木的形成時間在3000-8000年左右,因此尚不足成為化石,且其無任何人為現象,因此也不屬于《文物保護法》的保護對象。
其次,烏木不屬于礦產資源,我國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寫道: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
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而烏木不在此細目之中,因此排除烏木屬于礦產資源的說法。
另外,烏木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埋藏物,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屬于國家所有。“但什么是埋藏物?我認為,埋藏物一定曾被人所有,并非無主物,至于曾被人所有如何判斷,就需要根據物的性質、存在的狀態、社會觀念等來進行推斷。
藏在墻壁里的金銀一般曾經為人所有,但烏木在埋入土地的幾千年前,只是普通樹木,因此我們很難推定其所有權歸屬,因此,不宜將烏木判斷為埋藏物。”施杰認為,本著罪刑法定原則,地方政府出臺文件不宜作為定罪法律使用,因此,本案不宜采用刑法進行處理。 華西都市報(微博)記者 梁波(微博) 眉山(微博)青神 報道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全國政協委員 眉山村主任 挖賣岷江 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