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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案件頻發 政協委員聚焦未成年人監護
團中央答復 監護權如何撤銷轉移
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轉移案例何時破零
少年兒童失去正常監護之后怎么辦?對于未盡監護義務的監護人如何對待?被撤銷的監護人如何實現有效的轉移?……日前,在由團中央牽頭召開的未成年人保護座談會暨相關議案建議提案辦理答復協商會上,這些問題成為與會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學者聚焦的話題。
2012年11月,貴州畢節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悶死在垃圾箱;
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親樂燕將兩個女兒反鎖在家致雙雙餓死;
2013年9月,南昌一對小姐妹爬進家里洗衣機不幸被絞死……
這些屢屢發生的因兒童缺乏正常監護而導致的惡性案件震驚全國。對于少年兒童監護權的撤銷和轉移,其實法律早有涉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闡述如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法律條文的規定看起來是明確的。但在具體的生活實踐和司法實踐中,當真正出現監護人監護失當的情況,撤銷監護人的監護權卻是“只打雷不下雨”,直至目前,國內尚未出現一起撤銷并轉移監護人監護權的案例。
不履行監護權的事件比想象中要多
盡管惡性事件總是發人深省,但在現實生活中,仍然有不少未成年人連最基本的生活都無法保證。一位人大代表告訴記者,他們學校有個從農村考過來的女學生,父母因為一心想要兒子,連續生了7個女孩,最后終于生了個兒子。他們帶著兒子出去打工,把留下的三姐妹丟給四爺爺撫養(其他的女孩有些夭折有些送人了),而這個四爺爺終身未娶。從這個女孩成人開始,四爺爺多次對她進行性侵。
后來,這名女學生通過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學,離開了四爺爺。但是她很擔憂自己的兩個妹妹,她們現在還跟四爺爺生活在一起。她找學校的領導求助,學校的領導很重視,不僅深入當地了解情況、咨詢律師還與當地各個職能部門溝通,力求尋找解決的辦法,但是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可以參照,這名女學生又不愿意告四爺爺,關于兩個妹妹的監護權撤銷和轉移根本無法進行,這件事情至今仍然懸而未決。這名女學生說:“盡管四爺爺對我做了這樣的事情,但如果沒有他,我們三姐妹不知道還能不能活到現在。”女孩的父母重男輕女,在3個女兒成長的過程中沒有盡到父母之責,多年來不聞不問。
一份調研報告顯示,2009~2013年期間,上海的17個區縣近80家醫院有1289名棄嬰,目前存在醫院的仍有144例。其中有38例是可以找到父母的,這38名嬰兒被遺棄有的是出于家庭的原因,包括超生的、非婚生的、父母均吸毒被捕的,等等;有的是緣于自身身體的原因,一出生便有先天疾病,父母就拋棄了他們。醫院通過當初進院留的聯系方式找到這些嬰兒的父母,他們通常接一次電話后就換號碼了,醫院無奈之下又通過身份證號碼請公安部門查找,找到當地派出所后聯系孩子父母,但他們通常是一副不管不顧、奈何不得的態度。在上海市某醫院,有兩個孩子從出生便被丟在醫院,現在已經長到三四歲了。醫院在百般無奈和艱難之中把孩子養到這么大,可接下來該怎么辦?棄嬰不但給醫院增加了負擔,還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孩子們更是長期在病房內生活,無法享受正常的成長環境和適齡兒童應該得到的正規教育。
對于這樣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的事件,誰應該來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誰來指定監護人?監護權轉移給誰?各相關部門之間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職責,因此不能隨便行事,這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轉變觀念、完善立法、加強監督缺一不可
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對監護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理的確有相關規定,但在現實中往往得不到執行。
轉變觀念勢在必行。目前,我國對于未成年人保護的觀念還是停留在家庭層面,認為未成年人的事是自家的事、或別人家的事,“兒童優先保護”和“兒童利益最大化”理念還沒有深入人心,兒童保護首先是政府責任即“國家親權”的觀念還比較缺乏。目前這些觀念僅存在于法律及文件中,或者存在于特定案件審理中,大眾對此并不熟悉。專家們普遍認為,今后我們應當將這些觀念融入到生活中去,法院、公安、民政、婦聯、共青團、學校、醫院、社工組織等都應不遺余力地宣傳正確、理性的未成年人保護理念。
完善立法刻不容緩。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對監護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理有相關規定,但在實際操作層面,針對這類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往往只有達到違法犯罪、直至捅出人命的程度才能實施,監護監督缺失和撤銷監護權訴訟主體不夠明確等問題是值得關注的焦點。專家指出,法律應細化對監護責任的規定,增加強制報告制度,完善撤銷和轉移監護權的實施主體,讓法律條文更具可執行性。
專家認為,首先應明確規定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時,相關義務人的報告職責。有代表建議借鑒國外經驗,建立強制性報告制度。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不是“家務事”,醫生、護士、教師、鄰居、從事兒童看護的個人或組織、行政執法人員一旦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其監護人侵害,應該立即報告公安,對未盡監護職責的人員和機構,應確定對其追究和處罰的具體責任。
第二是明確撤銷監護權的訴訟主體。當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作出明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行為時,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哪些主體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監護權的訴訟。例如,未成年人所在居(村)委,監護人所在單位,團委、婦聯、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等有保護未成年人職責的組織,當地的民政部門。這就解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中提及的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問題。
第三是應明確撤銷監護權后的轉移程序及主體。首先要確定誰來指定監護人,有代表建議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情況來指定監護,未成年人滿10周歲或者能明確表達自己意志的,參考未成年人自身意愿;其次要確定監護人范圍,《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由近及遠”地規定了多層次的監護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自愿),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村)委會以及民政部門等??梢栽黾悠渌斜O護意愿的人,在考量其家庭情況、監護能力后,納入指定監護人的范圍;再次要確定監護人身份確認制度,《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的多層次的監護人,當前一順位監護人缺失后,后一順位監護人資格確認因缺乏相應的程序,尤其在發生爭奪和推諉擔任監護人等爭議時,指定監護人應當有相應的程序規定;最后確定承擔監護責任的方式,指定監護人可以以家庭寄養、機構內安置等方式履行監護義務,寄養家庭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第四是應明確監督權轉移后監督、跟蹤、報告等環節。明確由誰來監督和評估監督權轉移后的接管方。有代表建議由居(村)委、社工、婦聯等群團組織擔任監管人,定期回訪指定監護人是否履行監護職責;監督方同時須緊密聯系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掌握轉移監護權后未成年人的現實情況,并形成一人一檔,實時記錄未成年人的成長印記;監督方在未成年人遭遇權益侵害時必須及時報告,作為承擔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監護權撤銷和轉移有破冰之舉
從2013年5月起,民政部選擇20個地區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試點地區主要在建立未成年人社區保護網絡、加強家庭監護服務和監督、保護受傷害未成年人、開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幫扶、健全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機制、完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這六方面開展工作。民政部希望能從源頭上預防未成年人監管失當事件,力求做到把工作前移,率先在試點地區打造一個監測、預防、發現、報告、分類幫扶、跟蹤報告的工作鏈條,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召開家庭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工作座談會。與會代表圍繞開展家庭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工作,從起訴主體、適用范圍、轉移程序、部門職責、具體工作要求和文字表述等方面對《關于開展家庭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詳細、深入地研究討論,結合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司法實踐和救助服務實踐,從證據認定、評估標準、部門銜接、監督指導等實際操作角度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者表示,我們期待指導意見能夠早日出臺,這對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如果你不履行監護責任,我們將撤銷你的監護權。當然未成年人監護權的撤銷和轉移工作相對比較復雜,牽涉諸多部門,需要各有關部門加強溝通配合,不斷完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社會共同的期待是,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轉移案例早日破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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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監護 未成年人 監護人 轉移 惡性案件 震驚 全國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