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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兒童滯留醫院 父母往往不辭而別 全國政協委員:與健康狀態有關

2014年07月17日 09:24 | 作者: 劉建|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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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境兒童滯留醫院數量增多 父母往往不辭而別

  兩年前,晚期早產兒、極低出生體重兒木木出生在上海兒童醫院,母親出院后就此消失;2011年4月30日,7歲的王浩軍因頭部外傷,昏迷19個小時伴抽搐被送往上海兒童醫院治療,他的母親轉眼離去,杳無音訊;2009年5月30日,高麗在上海兒童醫院早產生下一名患有呼吸窘迫綜合征、重度窒息、先天性心臟病等多種疾病的新生兒。經醫護人員兩個多月的治療,孩子病情趨于穩定,但高麗卻在某日突然不辭而別,院方多次聯系高麗,均無任何回應……

  近幾年,上海醫院遺嬰現象頻發,困境兒童呈增多趨勢。因為他們的父母健在,根據法律規定,他們既進不了民政機構,又不能被收養,只能暫住在醫院。

  滯留醫院困境兒童數量增多

  兩年前,上海市江寧路派出所民警趙耿源接手一項額外任務:為一名滯留醫院的困境兒童尋親。接到任務之初,趙耿源曾天真地以為一切看似很簡單,“病歷上有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找個人應該很快”。然而僅僅一天,他就意識到這項任務并不簡單——所有病歷上的電話不是關機就是停機,有些人甚至連姓名、地址都是假的。孩子的父母都是外來打工人員,流動性大,找起來難度很大。

  上海市兒童醫院副院長奚益群說,2009年來到醫院就職,一晃5年過去了,這些滯留在醫院的困境兒童從來沒有中斷過。“最近3年來,困境兒童越來越多。去年剛送走5個,今年又來了3個”。

  去年,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市衛生局、市婦聯等單位對上海全市滯留兒童進行調查顯示,截至去年年底,僅兒童醫院、兒科醫院、新華醫院、兒童醫學中心5年內滯留的兒童就達61人。而在對全市12個區縣、80家醫院調查時發現,共有24家醫院存在滯留兒童的現象,發現棄嬰有1289例,其中,滯留在醫院的困境兒童共有144例。這些兒童滯留在醫院最短的3個月,最長的可達3年以上。

  長期滯留占用有限醫療資源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婦聯副主席、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副院長鄭珊指出,兒童被遺棄原因基本與性別無關,主要與兒童健康狀態有關,遺棄者中包含外來人口和上海戶籍人口。“這些遭到遺棄的孩子中,76%為身體殘缺或殘疾,9%為一般疾病,7%為重癥疾病,6%為健康兒童,其中包括早產兒。”

  “這些患兒實際上絕大多數都是可以治愈的,醫療支出也在大多數家庭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只是這些家長認為孩子是早產的,害怕會存在某些疾病,就拋棄了孩子。”鄭珊說。

  據上海市兒童醫學中心一位醫生介紹,“一些父母將患病的孩子送入醫院后,留了聯系方式就離開了。這些情況下被遺棄的孩子無法被民政部門認定為‘孤兒’,醫院就沒有權力將孩子送去福利院,或送給一些愿意領養孩子的愛心人士”。

  記者從民政部門了解到,根據上海現行的規定,民政救助的對象為棄嬰和棄兒。棄嬰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歲以內的兒童;棄兒則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歲以上14周歲及以下兒童。

  不少業內人士還表示,這些孩子留在醫院,占用了一定的醫療資源。上海不少醫院的新生兒病房以及其他病房都是人滿為患,幾乎找不到一張空床位,為了安置困境兒童不得不絞盡腦汁,而如何看護也讓人頭痛。

  棄嬰棄兒標準應該適當擴大

  記者發現,今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民政部門應當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通過設立兒童福利機構、委托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收留撫養。根據這條規定,醫院滯留兒童顯然屬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保護的范疇。而民政部門將醫院滯留兒童“推出門外”的做法似乎有推脫的嫌疑。

  對此,上海市政協委員,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黃綺認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只是指導性的法規,并沒有強制性。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在相應職責范圍不明確的情況下,民政部門肯定會有顧慮,不可能隨意就將‘準孤兒’收入門中。”

  一位從事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法律人士一針見血地指出,從這點來說,目前我國法律關于棄嬰棄兒身份的認定過于狹隘了,應該進行適當的擴大。“棄嬰棄兒應該不僅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那些父母及其家屬不愿履行撫養責任的孩子也應該屬于棄嬰棄兒的范疇,當然兩者的處置方式完全不同。父母不愿撫養孩子,應該由相應的福利院等國家救助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父母監護權,并由法院另行指定孩子的撫養人。同時對于生而不養的父母,由檢察機關介入,立案起訴。”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未檢科副科長顧小瓊則認為,應該在全國普遍建立監護人監督制度。國家監護制度并不能保證未成年人必然實現最大利益,只是為未成年人實現最大利益提供了一種可能。完善這一制度,將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形成社會系統工作,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鄭珊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亟須得到完善,不僅要在法律中明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情形,而且要明確提出剝奪監護權的主體,明確臨時監護及其實行方式等內容,讓其具有現實操作性。 (文中未成年人均為化名)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兒童 醫院 滯留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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