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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不認罪 “死刑犯”今獲無罪釋放 1996年被判死刑緩期二年
張磊在申訴意見中還對楊某某的證詞的事實部分提出了質(zhì)疑。如楊某某證詞中稱,她在1995年1月22日中午起床時看到楊明臉上有三道抓痕,這與對楊明的身體檢查結(jié)果不符。楊某某在被關(guān)押期間給楊明寫了兩封信,稱自己“懷孕”和“身染重疾”,但這并非事實。張磊懷疑,這些謊言或許是其配合偵查機關(guān)對楊明騙供、誘供。
貴州高院的再審判決書最終也認定,楊某某提供的多次證言,前期表示并不知情,到其被收容審查后,才逐步證實在楊明家三樓或者二樓聽到開卡拉ok的一樓有吵打聲、呻吟聲,及楊明對其陳述被害人王某某來卡拉ok鬧事一事;楊某某后期的證言,根據(jù)日常經(jīng)驗判斷,證言不合情理。楊某某被收容審查后的證言,在合法性、真實性上存疑,不能采信。
編輯:鞏盼東
關(guān)鍵詞:20年不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