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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不認罪 “死刑犯”今獲無罪釋放 1996年被判死刑緩期二年
事實上,本案從始至終都存在諸多疑點及問題。如公檢法認定的被害人遇害時間為1995年1月22日凌晨1時許,但卻有多名證人證明曾在此后的1月23日及26日在舞廳等地見過被害人。楊明的再審辯護律師張磊指出,本案全憑間接證據(jù)定案,認定楊明作案的最關(guān)鍵的間接證據(jù)是證人楊某某的證言,“但該證據(jù)是非法取得的,存在暴力取證、誘證等嫌疑,其本身也是矛盾的,是不符合事實的、虛假的。”圖為楊明向親屬下跪。
貴州高院的再審判決中寫道,被害人王某某遇害時間之所以確定為1995年1月22日,是根據(jù)楊某某的證言,但楊某某的證言“合法性、真實性存疑,不能采信”。貴州高院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楊明殺害了王某某。除了合法性、真實性存疑的楊某某證言外,本案沒有其他合法、真實、充分的證據(jù)證實系楊明殺害了王某某。綜合全案證據(jù),不能得出楊明殺害了王某某的結(jié)論。
編輯:鞏盼東
關(guān)鍵詞:20年不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