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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兒童代言廣告利大于弊
《爸爸去哪兒》等親子綜藝節目走紅后,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種廣告中,這種現象以后可能改變。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12月23日《新京報》)
廣告代言是經濟行為,所以孩子能否代言廣告,似乎與社會沒有多大關系,禁止他們代言廣告似乎多此一舉。其實不然,首先孩子還是未成年人,心智還不成熟,特別是10歲以下孩子,他們代言廣告并非是他們意愿,甚至本身認知就很糊涂,不排除孩子成為大人斂財工具的可能,無疑這是對孩子權益的直接損害。此外,孩子代言廣告還存在一個法律責任的命題,孩子還是未成年人,尚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代廣告出現問題,怎么追究責任倒在其次,關鍵是后果對孩子來說也是傷害。
其次,孩子代言廣告具有一定的社會示范效應。廣告代言與個人的知名度有直接的關系,廣告代言很大程度來說,就是對出名者以經濟回報的途徑之一。可以想像,如果孩子代言廣告不加限制,形成肥沃的土壤,對于社會將產生多大的刺激作用?事實上,當下傳媒中親子娛樂節泛濫,孩子表演成人化,問題的根源都在過于追求功利化。顯然,廣告代言就是這么一根指揮棒,它的導向作用,會使得家長們更加注重和追求孩子的出名與出位,使得孩子過早被功利化所污染,違背孩子的成長規律,造成身心健康受損。
第三,孩子代言廣告會刺激“娃娃經濟”的盲目選擇。孩子代言廣告通常都是與孩子相關的食品和商品,類似廣告最大的受眾自然也是孩子。孩子對消費的選擇,相對成人來說顯得更不理性。孩子代言廣告的產品,會使得孩子迷戀和效仿,產生盲目的沖動,如果產品有問題或者本身并不適用,就缺少了一根理性柵欄。
禁止孩子代言廣告利大弊。當然,禁止孩子代言廣告,并不等于就是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廣告,在正常的經濟利益與未成年人普遍權益之間,孩子年齡段的心智成熟度是主要標準,不機械的一刀切,才能趨利避害。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同時,草案還規定,針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布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這些都是基于現實的合理判斷,體現了立法的進步。
編輯:曾珂
關鍵詞:禁止兒童代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