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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產品須自己先用
明星代言產品須自己先用 焦海洋 圖
昨日,廣告法修訂草案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這意味著,明星代言產品自己要先使用。明星虛假代言現象,一直備受社會關注。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并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據廣告業內人士稱,上述條文意味著今后明星代言相關產品,必須自己先使用過,否則不得代言。如果明星做虛假廣告,將承擔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據8月26日 《新京報》)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明星代言產品須自己先用 ,廣告法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