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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藝人賣藝被判刑 專業(yè)人士:確有硬傷(圖)
4名河南耍猴藝人在黑龍江賣藝被判刑,在坊間引起強烈爭議。有網(wǎng)友質疑:耍猴就要被判刑,那耍人不是要被槍斃?
有馴養(yǎng)繁育證,沒辦運輸證,帶著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連日來,由4名河南省新野縣的猴戲藝人黑龍江賣藝被判刑帶來的這一問題,引發(fā)全國媒體關注,坊間爭議很大。(9月28日大河報)
河南省新野縣的猴戲藝人們耍的可不僅僅是猴。須知道,在新野,耍猴卻不簡單,因為他已經(jīng)被列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新野猴戲在國內外都相當知名。許多時候,擔負傳承非遺重任的耍猴藝人們應該收獲更多的理解和尊重,他們真的辛苦了!
相信,新野的耍猴藝人們走南闖北到過不少地方,也沒少獲得理解和尊重。可為何偏偏唯獨,來到黑龍江牡丹江市賣藝竟因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而被判刑?全國其他地方的公安機關咋不以此罪名將他們繩之以法?
顯然不是全國其他地方公安機關皆糊涂,而是黑龍江相關辦案人員太敏感,過于錙銖必較。這不,包括國內諸多知名法律專家在內的不少人士認為,有馴養(yǎng)繁育證而無運輸證,4人的行為充其量只構成行政違規(guī),上升到刑罰,很不妥切。
其實,本案的判決也引發(fā)坊間的熱議。有人認為,既然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應該傳承下去,賣藝不是販賣運輸,不應該被定義為違法犯罪行為。不少人甚至認為,僅僅拿保護野生動物扣到賣藝雜耍的人的身上,理由很牽強。
專業(yè)人士不認可,民意也普遍不理解不支持,不得不說黑龍江有關方面此番以“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判猴戲藝人刑確有硬傷,不妥之處究竟有哪些,需要法律專家會診。正如4人的代理律師宋陽所言,這個案子不單是他們四個人的事,就是他們整個行業(yè)就面臨著是不是應該負刑事責任這個問題,對他們這個行業(yè)的影響很大。
河南耍猴藝人賣藝為何偏偏在黑龍江被判刑?為何最初不查處,發(fā)生沖突之后查處?警方為何主動為涉案藝人辦取保候審?猴子被帶走之后死亡該不該賠償?等等問題還真的是問題。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耍猴藝人賣藝被判刑 河南耍猴藝人 黑龍江 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