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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藝人”被判無罪背后的司法平衡

2015年01月21日 14:38 | 作者:劉昌松|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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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生效判決畢竟宣告了4名耍猴藝人的行為無罪,還是很有積極意義的,比如說,將來耍猴藝人們在全國各地巡演,再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河南新野鮑風山等四位農民涉嫌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犯罪一案,昨日黑龍江林區中院在新野異地二審宣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四人沒有申辦野生動物運輸證明,確實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但四人利用農閑時間異地猴藝表演謀生,客觀上需要長途運輸獼猴,在運輸、表演過程中,并未對攜帶的獼猴造成傷害,行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撤銷一審定罪免刑判決,依法改判4人無罪。

  4名耍猴藝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卻不斷地受到有關部門罰款、驅趕等非難,這次還受到了刑事追究。要知道,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可不是個輕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5年),要不是輿論影響,一審能夠“定罪免刑”,二審能夠“改判無罪”?令人很是懷疑。但我認為,現在生效判決畢竟宣告了4名耍猴藝人的行為無罪,還是很有積極意義的,比如說,將來耍猴藝人們在全國各地巡演,再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就不大。

  真實情況是,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公安機關追訴了,哪怕追訴錯誤,檢察機關也往往不敢不起訴,法院不敢不判罪(否則,便涉及對前者的錯案追究和國家賠償)。即使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法院在裁判時也會不斷地搞平衡,將槍口抬高一公分,再抬高一公分,而不敢直接認定公檢追訴錯誤,宣告無罪。這在本案中表現得非常明顯。

  本案一審判決時,來自全國的輿論壓力已經非常之大,一審判決所搞的平衡是,適用刑法第37條,即宣告被告人有罪,又以“犯罪情節輕微”為由,免予刑事處罰,將4名被告人當庭釋放——有罪即沒有錯誤追訴,就不需要錯案追究和國家賠償。

  本以為被告人一放,4位農民也不會上訴(4名耍猴藝人確實未打算上訴),輿論壓力即可緩解。不想新野獼猴藝術協會不服這頂有罪的帽子,在全國招募起律師,終于替4名被告人提起了上訴。

  而二審平衡的方法就是,首先肯定一審判決事實、證據、程序均無問題,然后適用刑法第13條的“但書”(法條但是之后的文字部分,理論上稱為但書)改判無罪。刑法第13條較長,可簡化為:“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然而我更期待的是,那些耍猴藝人們能夠輕松地辦來野生動物運輸證;即使辦不來,有關部門在執法時,也能視此案為標準,主動認定他們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看成是犯罪,不啟動刑事追訴,不需要輿論的倒逼。

 

編輯:曾珂

關鍵詞:耍猴藝人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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