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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火"很可怕"入魔"更堪憂
5月30日下午 2點左右,曲靖羅平縣羅雄街道辦白龍潭村,4 位民警在村內執行公務,隨后4聲槍響打破了這個小村莊的寧靜。伴隨著最后一槍響聲,村民陳學理倒在血泊,于昨天凌晨經搶救無效死亡。昨天,羅平縣政府新聞辦、曲靖市公安局新聞辦公室分別對此事進行通報,兩份通報皆稱,系民警槍支走火致人死亡。( 6月1日都市時報)
官方給出的說法是,民警羅某某和楊某某合力將陳學理強行帶離至處警車輛旁時,陳學理拒不上車并與民警楊某某發生撕扯,導致楊某某鳴槍示警后仍握在手中的槍支走火并擊中陳學理。然而,有現場目擊村民卻指稱,兩民警把陳學理按倒在地后,戴眼鏡的民警從腰上拿出槍指著陳學理的頭,陳學理則回應“你咯是要拿槍打死我”,兩三秒過后一聲槍響打死陳學理,加之被曝事尸體被大批民警搶走至今下落不明,這些細節又讓“走火”一說蒙上了厚重的疑云。
到底是不是屬于意外“走火”,當事民警該不該對此承擔責任,目前上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已介入調查,權威結論自然讓人拭目以待。聯系最近一段時期以來發生的數起涉警涉槍個案來看,筆者覺得不管何種原因導致的槍支“走火”,都可能給他人甚至自己的生命安全帶來嚴重威脅,當然必須慎之又慎嚴加防范;而在社會治安形勢日益復雜、警察配槍執法將成為常態的形勢面前,更須著力避免“走火”現象呈常發、多發甚至“入魔”態勢。
《警察法》對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開槍做出明確規定的同時,對不得使用武器和應當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也做出了具體規范,其中一條就是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倘若村民所指陳學理被摁倒在地屬實,表明已經處于警方控制狀態,開槍顯然難避濫用槍械嫌疑;而前不久 云南鎮雄警方當街開槍擊傷一名“駕車沖撞趕集群眾”男子并致其搶救無效死亡,同樣遭遇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質疑,就是因為現場群眾和公眾輿論當時并不存在不開槍不足以阻止公共安全事件發生的情形。
四年前貴族安順民警張磊在處警過程中連開5槍打死 2村民一案更具警示意義。據媒體報道披露的目擊者筆錄顯示,協勤王道勝用電棍將郭永華擊倒在地,張磊仍拔出手槍先后朝著天空和地面各開了一槍,接著便朝著郭永華的頭部開了一槍,目睹郭永華倒地之后,郭永志對張磊說,你們是執法機關,不應該開槍,張磊隨即又開槍將郭永志打倒,郭永志中槍后向路邊電線桿方向爬,可張磊不顧郭永志求救和現場群眾勸阻又補了一槍……這一惡性案件堪稱警察配槍執法“走火入魔”的典型。
就在數日前,河南省鄭州民警應邀前往幼兒園傳授安全防范常識,因“粗心大意”槍支“走火”致 5人受傷;今年5月網曝四川合江警官非執法公務時間攜槍帶女下屬開房,致槍支遺落賓館枕下險些“走火”; 今年3月陜西寶雞一民警執行“兩會”安保任務時,所攜槍支發生意外走火,造成本人當場受傷致死……越發常見的民警執法涉槍個案,包括個別定性存疑、有諉責之嫌的“走火”事件,無疑敲響了振聾發聵的警鐘,規范用槍、提高技能,既防“走火”更防“入魔”以免“誤傷”,依法用對、用準、用好槍支,切實維護公共安全、治安秩序和群眾利益,已經成為有關各方高度正視、認真對待的嚴峻課題。(范子軍)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警察配槍執法 走火 民警 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