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高院的再審判決書最終也認定,楊某某提供的多次證言,前期表示并不知情,到其被收容審查后,才逐步證實在楊明家三樓或者二樓聽到開卡拉ok的一樓有吵打聲、呻吟聲,及楊明對其陳述被害人王某某來卡拉ok鬧事一事;楊某某后期的證言,根據日常經驗判斷,證言不合情理。楊某某被收容審查后的證言,在合法性、真實性上存疑,不能采信。
編輯:楊嵐
關鍵詞:20年不認罪 殺人犯 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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