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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緋聞”勒索錢款小心擔刑責!
35歲的張某在同事聚會上閑聊公司老板的緋聞,老板無意中聽到后將張某辭退。張某心生不滿,以繼續散播緋聞相要挾向老板勒索錢款8萬元。二審期間,張某具有新的從寬情節,且出現影響刑罰適用的“邊際事實”,二審依法對張某改判緩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系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2018年7月,張某在和同事聚餐時,閑聊老板王某與公司另一名女同事關系曖昧,被王某無意中聽到。王某約談張某后,將其辭退。張某心生不滿,以宣揚王某有作風問題相要挾,以索取離職補償為名,向王某勒索百萬巨款。經公司其他同事斡旋后,王某實際支付張某8萬元。張某收款后,繼續要挾王某。王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偵查人員電話通知張某到案,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所犯敲詐勒索罪行,并主動退繳8萬元贓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張某有自首情節,且主動退繳贓款,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后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一審宣判后,張某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到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期間,張某深刻悔罪,被害人王某向法院反映張某入職后工作努力,愿意對張某表示諒解,張某離異后有幼女需要照顧,張某居住社區表示愿意對張某進行監管,綜合以上情節,二中院改判張某緩刑。
法官釋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恐嚇、威脅、要挾等手段,多次向他人勒索財物或勒索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多次敲詐是指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數額較大標準為2000元至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狀況、治安狀況不同,具體數額標準也不同,其中北京地區數額較大標準為5000元。
法官提示:
在司法實踐中,因“八卦”引發故意傷害、誹謗等刑事案件較為常見,而以此敲詐勒索財物也應引起重視。人們對“八卦”的否定評價原本停留在道德層面,但如以此向他人勒索財物觸及到法律的底線,就將受到刑罰的制裁。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勒索 敲詐勒索 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