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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擬立法規范
司法部10日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機制,強化運營安全保障。
據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全面進步,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一些城市的公共交通發展不足,公共交通規劃與城市總體發展不匹配,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出行結構中所占比例較低,不能適應城市健康發展的需要;
二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城市運營模式不規范,線網結構不合理,換乘不方便,公共交通覆蓋區域的廣度和深度不夠,運營服務質量還有待提升,難以滿足人民群眾便捷出行的需求;
三是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問題突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公共交通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不夠明確,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不完善,風險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特別是有的乘客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嚴重威脅運營安全,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交通運輸部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主要制度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對送審稿作了反復修改,形成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內容,有專門一章共十四條內容,其中本條例第十五條提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城市發展和公眾出行需要,合理確定城市公共交通的運力資源,及時開辟或者調整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還提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公眾出行調查,收集、分析公眾出行時間、頻率、方式等交通信息,作為優化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的依據。
對于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方式,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實行特許經營。提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確定從事線路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且特別強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線路,而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線路。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于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的期限也有規定,時間為6年至12年。也就是說,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期限屆滿,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重新確定從事線路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至關重要,征求意見稿中有專門一章共十三條,從明確責任、健全制度、經費投入、防范隱患等方方面面的安全防護,全力打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網。
針對公共交通上出現威脅人民群眾安全的緊急災情時,救生設備不完備的情況,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為車輛配備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緊急報警裝置、安全隔離裝置等安全應急設備,并定期進行維護更新。
近幾年,各地發生了多起乘客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危害公眾公共安全的事件,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三條特別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擅自進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控制中心、車輛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區域;干擾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破壞、盜竊城市公共交通設施設備等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城市 公共交通 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