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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馳車主維權事件:車主要求查明奔馳是否賣問題車
女車主提出8點訴求
1. 要求調查涉事車車輛歷史,讓當事人知曉該車到店至銷售期間的基本情況
2. 調查車輛PDI(即車輛的售前檢驗記錄)檢查是否真實,檢查人員有無資質,3月22日到3月27日期間又做了哪些檢查,有沒有檢查到問題;
3. 讓無利益關聯的第三方對車輛進行檢測,如果是質量問題依法賠償,如果是“三包”問題,也愿意接受;
4. 調查4S店在銷售過程中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否有強制消費,要求調查4S店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違法,每年有多少消費者被動消費;
5. 要求規范汽車行業車輛PDI檢查與從業人員素質;
6. 要求奔馳官方給一個正式的道歉和情況說明;
7. 對當事人個人精神方面的損害給予補償;
8. 對汽車行業銷售方面亂象進行整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律師解讀
若店方明知是問題車仍出售 車主可主張退一賠三
有部分網友認為,該車主買的新奔馳車發動機漏油屬于車輛質量問題,可以主張退一賠三。那么,按照相關法律和“三包”政策應如何處理呢?4月14日下午,北青報記者咨詢了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的周浩律師。
周浩稱,對于西安女車主的情況,剛買的新車發動機出現問題,按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三包)規定“自車輛發票開具起60日內或3000公里內,發動機累計更換兩次”才能允許退車。“這是店方的角度,但是該規定還有一條要注意,‘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還得看發動機的問題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至于網友所說的要求退一賠三,周浩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如果銷售之前,4S店明知涉事車輛是問題車,還將其銷售給消費者的話,可以根據該規定主張三倍賠償”。
周浩同時提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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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提奔馳方向盤打不動 鄭州市民要求退換車受阻
無獨有偶,在西安女車主哭訴維權引發關注的同時,鄭州的王女士也遇到類似的維權困境。
王女士于鄭州之星奔馳4S店花40萬買了一輛奔馳C260,提車不到24小時,家人開車時發現方向盤突然打不動,儀表盤顯示“轉向故障,操作費力,參見用戶手冊”。車被開回4S店檢測后發現,方向盤的助力系統失效,4S店稱,可以換配件。對此,王女士無法接受,“新車剛開不到24小時就要換配件,這讓我感覺非常荒唐”,她希望換車或退車,拒絕修車。
對此,鄭州之星奔馳4S店的銷售主管表示,王女士家的新車確實在提車24小時內出現了方向盤沒有助力的情況,“它是電子助力,只要更換電子配件就行”。該4S店的售后主管稱,汽車行駛后發現傳感器有問題,造成打方向沒有助力的情況,店方會向奔馳公司技術或法律部門反饋,看該車的情況是否符合“三包”政策的退換車標準。
王女士稱,此前,店方也說向廠家反饋,但等了半個月等來的結果是“不符合”,她對店方說“你們是不是非得逼我像西安(那位女車主)一樣坐到車的引擎蓋上你們才解決”。對此,該店銷售主管表示,會在下周二(4月16日)給出答復。
4月14日下午,鄭州之星4S店的工作人員對媒體稱,此事一直在與客戶溝通,作為經銷商,首先向客戶表示歉意,會盡快解決此事。
對于鄭州王女士的情況,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的周浩律師稱,《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鄭州王女士的情況適用該規定”。
本版文/本報記者 李濤 戴幼卿 統籌/池海波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車主 奔馳 4s s店 發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