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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七、 寧夏某單位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案例概述:
2018年7月,寧夏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吳忠市管理處)執法人員在查處另案時獲悉該市利通區某單位涉嫌未辦理銷售備案手續擅自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吳忠市管理處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在利通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協同下,對涉案單位進行調查,經核實該單位原涉案名稱已注銷,實際銷售單位名稱已變更且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寧夏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吳忠市管理處)遂決定對涉案單位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涉案單位未辦理過銷售備案手續并前后2次售出共計2臺手機信號干擾器(貨值共計2000元),共獲利650元。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不得銷售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規定,屬于未辦理銷售備案手續且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無主觀惡意,在無線電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后能積極整改、主動交代、有明顯悔罪態度,且貨值總額較低(低于1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同時參考《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建議研究報告>的通知》,寧夏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吳忠市管理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共計:650元),并處貨值(共計:2000元)5%的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罰沒合計750元,涉案手機信號干擾器已另案查處)。當事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無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該案是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查處的一起未辦理銷售備案手續且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典型案件。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的主觀惡意及危害程度,正確適用法律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通過以案釋法,在教育警示當事人的基礎上,也為當地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進行了宣傳。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積極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協作,不斷加強對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工作。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無線電 設備 干擾 擅自 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