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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六、 山西省喬某擅自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干擾鐵路無線電業務案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6日,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接山西省無線電監測站報告,稱其在排查鐵路干擾過程中發現一頻點與鐵路頻段重合,經排查最終確定信號源在太原市某招待所內。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調查,在檢查中發現該招待所使用的手機信號放大器涉嫌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頻率,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處理。經調查確認該招待所負責人喬某為解決地下室手機信號弱問題,擅自設置、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喬某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電線電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以及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規定,對鐵路的運輸安全造成威脅。
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結合本案中喬某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態度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設備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對此無異議,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步伐不斷加快,鐵路無線電安全保障任務不斷增多,已成為無線電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在本案查處過程中調查充分、處理高效,執法過程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法律充分考慮了行為的違法性及危害性,做到了依法處罰,是同類案件處理的有益借鑒。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無線電 設備 干擾 擅自 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