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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四、 湖南省某公司擅自使用手機信號屏蔽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案(依法組織聽證)
案例概述:
2018年4月27日,長沙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中國移動長沙分公司舉報,稱長沙縣安沙鎮某村自2017年4月起移動信號質量差,無法正常撥打電話或上網,造成基站無線信號運行異常、業務流量下降,請無線電管理部門協助查處干擾源。經長沙市無委辦對長沙縣安沙鎮某村周邊展開電磁環境測試,查實干擾為某公司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信號干擾器所致。
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以及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規定,對公眾移動通信造成嚴重干擾。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設備,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法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陳訴、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于法定期限內向湖南省經信委申請依法組織聽證。湖南省經信委應當事人要求依法組織了公開聽證。經聽證,湖南省經信委采納了聽證會建議,維持原行政處罰。當事人自覺履行了行政處罰,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本案是湖南省針對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信號干擾器進行查處的一起典型案例。本案認定的違法事實清楚、調查取證工作細致、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是本類案件查處的有益借鑒。同時,本案依法組織聽證,通過公開、合理的程序將行政處罰決定建立在合法適當的基礎上,避免行政處罰決定給當事人帶來不利或不公正的影響,是行政執法能力提升的體現。
五、 山東省牟某在二級建造師考試中利用無線電設備作弊案
案例概述:
2017年5月20日,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日照管理處在二級建造師考試保障期間兩次監測到715.07MHz不明信號,疑似數傳作弊信號。監測人員在多次排查后將信號源鎖定在考點東南側某賓館內,并配合公安在隨后的篩查中抓獲逃跑中的作弊嫌疑人牟某。執法人員在牟某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中發現作弊軟件,同時在其登記入住的房間搜查到無線電發射設備一套。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日照管理處決定對其立案調查。經調查,牟某在考試時間內違法使用無線電設備向考場內傳送答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牟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利用無線電臺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鑒于牟某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日照管理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其作出沒收設備的行政處罰。因證據材料不足,難以認定違法所得,因此處罰決定中不涉及違法所得的沒收。當事人主動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出行政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為防范和打擊利用無線電設備作弊的行為,維護考試秩序,保障考試公平公正,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已建立考試保障長效機制。本案是山東省依法查處的利用無線電設備在考試中作弊的典型案件。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日照管理處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通過與公安部門聯合執法,形成協作機制,有效防范了考試作弊行為,為本類案件的查處提供了有益借鑒。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無線電 設備 干擾 擅自 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