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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任猛:關于對現行養老體制進行改革的建議
為了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嚴峻形勢,201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制定了明確的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并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民政部也制定了《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2015〕33號,下稱《實施意見》),且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扶持政策。
目前作為養老服務體系支撐的養老機構,全國共有4萬多家,主要分為公辦、民辦非營利性和民辦營利性三種。其中以前兩種為主,占了99%以上,因而民辦養老機構,幾乎都是非營利性的。而從我國現行養老體制來看,主要推行的是以“福利性養老”為主的養老制度,因為公辦養老機構和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都是福利性的,是非營利性的。自1999年我國進入老齡社會以來,人口老齡化形勢日益嚴峻,2015年我國60歲以上老人已達到了2.22億,占總人口的比例為16.1%,預計到2020年將達到2.43億,2025年將突破3億。另據民政部數據顯示,“十二五”期間,我國養老床位數達到了669.8萬張,不過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只有32.8張,遠低于發達國家50~70張的平均水平。這么巨大的養老床位缺口,迫切需要大力發展民辦養老機構。但現行養老體制,卻嚴重制約了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其主要問題如下:
一是束縛了民辦養老機構的手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屬于福利性質,是非營利性的,不能從事營利經營活動,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而且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第18號令發布)的規定:“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投資者在創辦養老機構時,之所以辦成非營利性的,主要是考慮可以享受一系列優惠政策。因而“不能從事營利經營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盈利不得分配”等現行規定,束縛了民辦養老機構的手腳,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發展形成了嚴重的制約。
二是使投資者喪失了財產所有權。根據《實施意見》的規定:“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為捐資舉辦,機構享有對其資產的法人財產權,捐資人(舉辦者)不擁有對所捐贈財產的所有權。”按此規定,原來的投資者不僅變成了捐資者,而且喪失了財產所有權。捐資應以自愿為原則,因為并不是每個投資者都愿意捐資,大部份投資者的一身心血、全家積儲甚至大量舉債都投入了養老機構,現在卻因以前將養老機構辦成非營利性而變得一無所有,這對投資者及其家庭的傷害和影響太大。
三是投資者沒有較好的投資回報。根據《實施意見》的規定:“對于舉辦者沒有捐贈而以租賃形式給予組織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組織運營的流動資金,允許其收取不高于市場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按此規定,如果投資者以前在辦養老機構時注冊的資本金較少,后來追加了大量的固定資產和資金,卻只能以借款、租賃形式投入,而回報只能“收取不高于市場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逐利是民間資本的本性,沒有較好的投資回報,又如何調動投資者的程極性?
四是停辦后投資者拿不到殘值。根據《實施意見》的規定:“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停辦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剩余資產由民政部門負責統籌,以捐贈形式納入當地政府養老發展專項基金。原始捐資有增值的,經養老機構決策機構同意并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對捐資人(舉辦者)給予一次性獎勵。”按此規定,養老機構停辦,如果經過清算,養老機構資產沒有增值,投資者可能一分錢的殘值都拿不到。
編輯:秦云
關鍵詞:任猛 民建 養老體制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