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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壓歲錢法治與教育雙重缺失
最近,江蘇啟東近海鎮一個10歲男孩,因壓歲錢被父母“沒收”而離家出走。
處理壓歲錢,是件家務事,也是個法律問題。壓歲錢來自長輩對孩子的贈與行為,應視為孩子的財產。《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除非孩子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或出國留學等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父母只是孩子的財產代管人,不得隨意處理孩子的財產。要處理孩子的財產,父母應先征得其同意。
當然,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大額消費等民事活動前也需征得監護人同意。但這也不意味著父母就獲得了對壓歲錢的所有權,更不代表父母可以違背孩子意愿沒收壓歲錢。
也許父母會說,沒收也是為了孩子好,萬一孩子胡亂花錢怎么辦?但“為孩子好”也不應漠視孩子的權利。因父母沒收壓歲錢離家出走固然是一個極端案例,但因壓歲錢產生摩擦的家庭卻并不少見。對此,部分漠視孩子權利的家長應及時改變錯誤做法,在教育孩子過程中樹立邊界意識,提升教育智慧。有教育智慧的家長,應該把教孩子妥善處理壓歲錢,視為對孩子開展財商教育的好時機。
一方面,父母應該與孩子平等對話,說清由父母保管壓歲錢的必要性,取得孩子的理解;另一方面,要引導孩子將壓歲錢用于購書、慈善等健康的活動上,為孩子樹立正確的財富觀和消費觀,同時,還要注意培養孩子勤儉節約的品德,避免孩子養成胡亂花錢的毛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沒收壓歲錢 教育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