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2014全國兩會>評論改革評論改革
任何改革,都不能偏離法治路徑
光明網評論員:2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他指出,在整個改革過程中,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將“于法有據”作為推進“重大改革”的前提,強調改革須有法理依據,有著多重意義:既尊崇了法治的地位,也為改革戴上了“法治緊箍咒”,避免其異化走偏,這無疑契合“依法治國”的法治紋路,也合乎公眾期許。
實質上,習近平總書記去年11月在山東調研時,就曾強調:要循序推進改革,“該得到法律授權的不要超前推進”。 而今,他又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這更是對改革“法治路徑”的確認,它闡釋了什么是“正確的改革方法論”,也有助于對改革、法治兩者關系的理 順。
眾所周知,與法治對應的,是人治。揆諸現實,有些人一直都存在認知誤區,認為改革就是對現有法律框架的突破,所以需先行先試,無需法律授權。而 長期以來,在有些地方、部門,由紅頭文件推進改革的現象存在已久。這類改革,會呈現“人治”模式下的種種弊端:缺乏系統性,改革方略的整體化配套不夠;缺 乏穩定性,動輒朝令夕改、人走政息;還會缺乏前瞻性、權威性,常會因“硬度”不夠無疾而終。
而要保證改革執行力、持續性,就必須遵循法治路徑。要知道,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識的動能,也是實現頂層設計、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的基礎保障。真正的改革,不是偏離法治軌道,而是在法治框架內實現制度革新、機能升級。換言之,法律法規就是改革創新的“籠子邊框”。
而在眼下,我國已進入改革深水區,很多矛盾越來越尖銳,不能再拖延的問題越來越多,可供騰挪的空間、允許試錯的限度越來越小。在此情境下,深化改革,更需要依賴法治思維、法治方式。
如果說改革必然伴隨著試錯過程,那法治的作用,就在于及時糾錯,以防出現全局性、長期性的失誤;如果說改革要付出代價,法治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改 革成本;如果說改革有風險,那法治就是把控風險的不二法門——畢竟,法治能區分“改革試錯”與“濫用權力”的界線,也能保證改革的目的正當、規則合理與程 序正義。
當然,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推行,不等于僵化執行法規條文,而恰需合理運用法治思維,鼓勵改革創新。既要給濫權者設問責紅線和約束機制,也要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氛圍。“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就著眼于改革與法治的耦合性。
在這方面,就不乏先例:2012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曾表決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 的決定。不修改相關法律,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在一個省的范圍內暫時調整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為改革探路,就體現了法治與改革的靈活兼 容。
法治是改革的外在保障,但也要看到,它也是改革包含的內容,是時代主題的中心,而非“保駕護航”的功能性手段。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就明 確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單列,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問題之一進行論述,這也意在樹立法治的權威。就價值層次來說,若改革是時下最重要的議題,那法治就 該是最大的改革“靶心”。
改革是社會共識,沿襲法治路徑當是共識中的共識。某種程度上,于法無據的“改革”,只是偽改革而已,也很難突破“利益固化藩籬”。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改革 法治 路徑 偏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