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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建議刪《刑法》草案 擾亂法庭秩序罪等

2014年11月26日 14:14 | 作者:張寧銳|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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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2014年11月3日,全國人大在中國人大網上公布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一經公布,便在律師界掀起了波瀾,尤其是針對《草案》第308條、第309條爭議很多。全國政協委員、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劉紅宇,上海市政協常委、上海胡光律師事務所主任胡光特別提案,建議全國人大取消或刪除相關條款的修改。

  劉紅宇認為,刑事辯護與人的自由和生命相關,是律師業界公認的最有價值的業務,但是,據不完全統計刑事訴訟辯護率不到30%,因為刑辯艱難,大量刑辯律師轉型、轉行,隊伍日漸萎縮,辯護質量下降,辯護隊伍缺少榮譽感,成就感。本次修改拓寬了罪名的范圍,“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等行為將構成犯罪,雖然草案的受害主體包括了律師在內的所有“訴訟參與人”,但由于缺乏量化標準,該罪名容易擴大化,這可能導致刑事辯護律師維權辯護更加艱難。

  胡光認為《草案》增加了對律師個別違規執業活動的刑罰,不僅與四中全會確定的司法改革方向背道而馳,而且將危害整體長遠的法治體系的構建。 輕易將某些律師違規的執業活動入刑是短視和不明智的,得到的或許是表面貌似和諧的庭審,失去的將可能是社會整體最大范圍的公平正義的實現。

  兩位政協委員將提案原文投稿給中國網中國政協頻道,獨家發布。下附提案原文(標題為編者加)。

  全國政協委員劉紅宇:“擾亂法庭秩序”罪可能會被濫用 建議刪除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014年11月3日《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一經公布,便在律師界掀起了波瀾,尤其是針對《草案》第308條、第309有關“擾亂法庭秩序”的修改。本次修改拓寬了罪名的范圍,“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等行為將構成犯罪,雖然草案的受害主體包括了律師在內的所有“訴訟參與人”,但由于缺乏量化標準,該罪名容易擴大化,律師維權辯護將更加艱難。刑事辯護是律師業界公認的最有價值的業務,它與人的自由和生命相關。但是,近些年大量刑辯律師轉型、轉行,辯護律師隊伍日漸萎縮,辯護質量下降,辯護隊伍缺少榮譽感,成就感。如上述修改如果通過,擔心更加打擊這支律師隊伍。

  作為一名法律人和職業律師,我仔細閱讀分析了有關“擾亂法庭秩序”的修改,發現確實存在一些問題。

一、 沒有區分民事懲戒和刑罰,一律入刑;同時對于如何定罪缺乏明確的客觀適用標準,規定模糊,入罪的可能性大,可能被濫用,容易成為“口袋罪”,有矯枉過正的之虞。對于違反《草案》第308條、第309條的有關行為,在國外一般稱作“藐視法庭”。國外對于“藐視法庭”的構成要件、處罰標準、量刑依據等都有明確而清晰的規定,或者有根據多年來積累的判決形成的詳細而明晰的規定。而《草案》中僅對構成犯罪的行為類型作出了規定,同時一律入刑,并未針對其嚴重程度、是否故意分別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例如《草案》中規定“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即可入罪,一方面對于侮辱、誹謗、威脅的程度和認定比較主觀;同時“不聽法庭制止”規定模糊,即到底是“使用同樣的行為被制止后又重復之前的行為”,還是“在被制止后停止之前的行為,又在之后又有新的被認定為侮辱、誹謗、威脅的行為”,缺乏客觀標準,很容易入罪,使得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如履薄冰,一言不慎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侮辱、誹謗和威脅從而入刑。

二、 《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相應修改,沒有相應的配套的刑事訴訟程序,無法保障犯有《草案》中第308條、第309條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回避制度是現代各國刑事訴訟法普遍確立的一項訴訟制度,由于刑事訴訟法此時未有相應的規定,根據《草案》的相關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侮辱、誹謗、威脅的是主審法官,則該法官此時是受害者,是利益攸關者,此時再由該法官審判量刑,則法官可能帶有偏見,有違《刑事訴訟法》中建立回避制度的立法本意,無法保證審判的公平和定罪量刑的公正。

三、 較輕的行為可能導致與其違法程度不匹配的嚴重后果;沒有規定懲罰的終止程序,懲罰過重,沒有給違法者改正的機會,極有可能矯枉過正。對“藐視法庭”實施懲罰的國家,出于維護法庭秩序、警示和教育訴訟參與人、治病救人的原則,對于“藐視法庭”的行為,處罰從輕至重都有各種檔次多種選擇,同時一般都還有一個類似于民事訴訟法中執行回轉的程序,即在懲罰“藐視法庭”的有關人員的同時,如果相關人員確有悔改,或者情勢變更,法官有權立即停止懲罰。根據我國《律師法》第49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而根據《草案》,一旦律師實施了相應的行為,則一律入刑,吊銷執照。對于律師來說,吊銷執照的后果比刑罰單處罰金嚴重得多,本來一個只需要處以罰金的行為,由于入刑,就導致律師被吊銷職業資格的嚴重后果。同時由于《草案》沒有規定相應的刑罰終止程序,一旦因違反《草案》第308、309條,則刑罰不可逆,相當于直接給律師的職業生涯判了死刑,喪失了刑罰的教育意義,有違立法本意。

四、 沒有規定各級法院的處罰權限,容易導致相應刑罰被濫用。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各個地方、各個層級的法院審判水平參差不齊,法院判案不同程度地可能會受到的外力干預,而相應的刑罰后果又非常嚴重,如果不審慎分配處罰權限,可能會導致處罰濫用,大量律師被吊銷執照的可能,這將有違刑法的謙抑原則,亦將會影響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鑒于上述,建議全國人大考慮刪除《草案》有關“擾亂法庭秩序”的修改。

編輯:楊雅婷

關鍵詞:律師 草案 刑法 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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