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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地下公共空間變成富人的“奶酪”
1月24日凌晨,西城區德勝門內大街93號院的一處民宅因房主偷挖地下室發生坍塌,導致路陷屋塌事故。1月27日,經過3天的搶修,大坑已基本回填,施工占用半條非機動車道,甩站公交車暫未恢復。據了解,93號院業主李寶俊是徐州市人大代表,曾在去年因違規施工被處罰,此次挖地下室沒有相關手續,屬于違規施工。(1月28日北京晨報)
在未經任何許可的情況下,該房產業主竟然在房屋地下大舉動工,私下開工建設深度達18米的5層地下室,導致路面塌陷,嚴重影響了道路交通和周邊居民居住安全,理應受到強烈譴責和責任追究。但為什么身為人大代表的李寶俊,可以無視公共安全與他人利益,私自大肆挖掘建設地下建筑呢?一者是膽大。不排除與其人大代表身份相關,自以為是有身份和地位的人,可能在潛意識里將人大代表身份當成了“違法保護傘”;二者,源于“有錢”。俗話說“有錢就任性”,以為出了事也能擺平,沒有錢哪里有能力耗費巨資挖掘五層樓高的地下空間?其20億資產的企業董事長的身份,足以讓他蔑視一切社會公德的公共法律。
然而,人大代表并非都像這位業主那樣“自私”又“任性”,真正造成其肆意在地下私挖亂建的原因,在筆者看來與法律對地下公共空間的保護嚴重不足有關。按照我國《土地法》規定,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城市土地屬于國家,個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但如何妥善保護這一廣泛存在于城市地下的公共土地資源(空間),沒有具體詳細的法律規定。在地下公共空間的保護上,我國目前執行的仍是早在1997年就發布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這一“規定”屬于建設部部委規章而不是國家層面的法律。另外,即使按照該規章違法使用地下空間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也缺乏威懾力。該規定僅在第三十條中原則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沒有具體的處罰標準,罰款或處罰多少“商量著來”,如何遏止一些違法者的沖動?
在一些違法行為人眼中,就是“柿子專找軟的捏”,那里有法律漏洞,那里可能就有這些違法肥私者的影子;那里有法律缺陷、哪里執法手段軟弱,那里就有滋生違法犯罪的空間。在法律執行上,北京市相關區執法手段也明顯偏軟,嚴重缺乏對地下公共空間保護上的緊迫性和警惕性。西城區政府早在去年7月就發現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僅僅要求改正和處罰,至于“改正”與否,是不是杜絕了反彈,至少沒有讓人看到地方政府對于類似的公共空間違法查處上的重視,根本原因依然是法律保護層面出了問題。
“埋在”地下的公共資源,應該引起有關方面重視,但社會發展過程中,日益需要重視保護城市公共空間之時,法律明顯滯后,這一現狀也進一步放縱了類似違法行為。一些城市頻頻出現的,建筑群中的“違規空中別墅”、“地下超級地宮”,包括就像北京出現的那樣的五年拆不了的“最牛空中別墅”人濟山莊,都是這樣的結果。法律是保護公平正義的底線,令人遺憾的是,多年來在保護城市公共空間上法律的“底線”遠遠缺失,甚至沒有“底線”,讓個別富人、有身份的人主動“講良心”、“守公德”顯然不可能,那就需要以法律來約束制約,讓他們不敢“撞線”、撞就要“頭破血流”。原本屬于公共所有的城市天空、地下反而成了部分富人的“后花園”,可以肆意啃死的“奶酪”,必然是法律出了問題,不立法和修法,不真正將城市公共空間納入嚴格規范和監管之下,保護城市公眾空間和公眾利益將無所談起。
編輯:曾珂
關鍵詞:德勝門內大街路面塌陷 徐州市人大代表 打洞塌陷 李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