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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毀文物責任不應忽視公眾意見
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顏料坊49號被開發商拆毀事件引人關注。近日,這起破壞文物案處罰結果“出爐”:施工單位中誠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被處以50萬元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建設單位對被毀文物建筑進行原狀修復,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開工。為何開發商犯錯,“包工頭”挨罰?50萬元罰款能否起到警示作用?“任性”的房企是管不住還是不想管?(3月23日《現代快報》)
倍受關注的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顏料坊49號被拆毀事件,總算有了處罰結果。然而這一處罰結果,并不能令人信服。
其一,毀壞顏料坊49號這樣的文物保護單位,僅僅罰款50萬元就能了事?看上去50萬數目不小,可對于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或者說施工單位來說,這點錢實在是九牛一毛,根本起不到警示、震懾作用。難怪有網友認為,如此“輕描淡寫”的處罰,無異于縱容破壞文物行為。
其二,處罰太輕也就罷了,為何還把責任推給施工方,而讓建設單位“平安無事”?難道只因為施工方站出來承認是他們拆毀文物,就可以把建設單位的責任脫得一干二凈嗎?姑且不說施方有無替開發商“背黑鍋”嫌疑,就算真是施工方拆毀的,作為建設單位,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甚至是主要責任。畢竟,建設位才是建設主體,他們有義務保護好建筑工地周邊的財產安全,尤其是文物。
其三,若真如南京文化綜合執法總隊方面所言,處理建設單位“證據不足”吧,那為何在對施工方進行處罰的同時,又責令建設單位將被毀文物進行原狀恢復呢?既然認定施工方承擔拆毀文物的責任,按理說就該由施工方負責將被毀文物進行原狀恢復,而再責令建設單位來“善后”,無疑又是轉嫁責任。如此連環顛倒責任主體,不僅顯得矛盾,而且很任性。處理已經引起輿論關注的拆毀文物事件,實在不該如此任性!
其實,如果南京文化綜合執法總隊真想秉公處理此事,應該誠懇聽聽公眾意見。很多事情,真正的話語權應該在公眾手里,只不過有關部門高高在上,不愿意聽取公眾的意見表達,甚至剝奪了公眾的話語權而已。而很多毀壞文物的行為,恰恰是公眾先發現,或者說先揭露出來的。包括后續處罰,也往往是在論倒逼之下,有關部門才被動進行的。
重視公眾意見,至少可以起到兩方面作用。一方面,是思路。作為文化執法部門,在查處毀壞文物事件時,可能會糾結于各方利益,或拘泥于所謂的直接證據。而公眾的意見,則是接近事實真相的樸素表達,他們的所思所想,不帶有個人觀點,更為可信。按此思路,實事求是辦案,自然更容易弄清真相,界定責任。
另一方面,是線索。不可否認,作為文化執法部門,平時事務較多,有可能注意不多有關方面毀壞文物的行為。而且即便深入調查,也不一定能查到證據或發現線索。而公眾則不同,公眾要么不發聲,一旦發聲,十有八九是發現了情況,覺出了問題。比如究竟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方毀壞文物,如果讓公眾來舉報,尤其是尊重公眾的舉報,沒準就能促使公眾說出實情,從而掌握準確的線索,為后續處理和秉公處理打下基礎。因此說,在界定毀壞文物責任一事上,多聽聽公眾意見,還是大有裨益的。
編輯:水靈
關鍵詞:南京 文物 界定毀文物責任 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