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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勿陷入“辯護技術”陷阱
原標題:長江日報:復旦投毒案勿陷入“辯護技術”陷阱
現在要對“復旦投毒案”作一個了斷,既不必害怕各種“辯護技術”,也要小心跨越那些技術陷阱。社會情緒可能是非理性的,而案件的真相只有一個,審判的原則也只有一個,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作者:長江日報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審死刑判決復核,聽取林森浩辯護人意見。辯護律師認為,判處林森浩死刑的量刑過重。他們希望最高法能摒除法外因素、輿論壓力,公正地對該案進行判斷。
這次死刑復核程序,讓沉寂多時的復旦投毒案重新回到公眾視野。該案發生于2013年4月,眨眼已然兩年過去,但圍繞案件產生諸多爭議,公眾或許記憶猶新。據說在約談辯護律師前,最高法死刑復核法官已提審過林森浩。這一切表明我國對死刑慎之以慎的態度。
復旦投毒案之引發巨大社會關注,是因為它涉及兩名名牌大學研究生及其微妙關系,并勾起人們對清華等高校發生的類似案件的沉痛記憶。這個案件還有一個大家容易忽略的新特點,就是專家證人等新因素的出現,標志著我國司法實踐中辯護技術與策略的新發展。
這種辯護技術與策略,還疊加著傳播技術與策略在法庭外的運用。林森浩的辯護律師希望最高法摒除輿論壓力,而輿論壓力很可能正是傳播技術與策略運用的結果??赡苓€有不少人記得,在復旦投毒案的二審階段,被告方聘請了國內知名“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專家證言,指“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而且專家出庭作證前,就向媒體大談特談自己的意見,達到了想要的社會效果。
不管專家證言也好,還是通過大眾傳播達到某種社會效果,這些東西在國外早就司空見慣。“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意見,可以拓展人們對案件的知識視角,至于是否被采信,有法官最后把關。公開表達意見,只要非法律所禁止者,實際上是雙方都有的權利。允許這些技術與策略進入司法程序,是中國司法進步的標志。
但任何事情可能都有其兩面性,如何彰顯好的一面而抑制消極一面,技術難度不低。在新聞傳播領域,曾經推崇一種“客觀主義”原則,后來由于競選、商業營銷等方面的旺盛需求,美國首先發展出一套復雜的傳播技術,實現對輿論和民意的型塑。現在國內有些律師開始這類技術策略。
近些年來,所謂“輿論審判”帶給中國社會極大困惑,這種輿論未必是有人故意操縱出來的。另一方面,媒體為了達到某種預期閱讀率,也懂得選擇大眾的痛處、癢處、柔軟處下手,譬如說黃洋是人見人愛的好學生,或者把黃洋父母塑造成“決不原諒”的人,從而調動起強烈的社會情緒。案情敘事就有可能偏離真相。
還有,“有專門知識的人”作證,必須是對專門知識的真誠運用,不能違背良知。此類意見應當是審慎的,不能變成指鹿為馬、胡攪蠻纏。我們的司法可能還欠缺應對此類情況的經驗和標準。
現在要對“復旦投毒案”作一個了斷,既不必害怕各種“辯護技術”,也要小心跨越那些技術陷阱。社會情緒可能是非理性的,而案件的真相只有一個,審判的原則也只有一個,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決可能不甚討喜,但令人遺憾的應該不是法院的判決,而是觸犯刑律者的惡。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復旦投毒案 “辯護技術”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