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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70萬元救死刑犯到底值不值
4月3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公交車放火案罪犯包來旭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隨著包來旭被執行死刑,杭州“7·5”公交車放火案就此畫上句號。不過,有兩個問題引發公眾的持續熱議。其一,在一審開庭時,包來旭曾說過會捐獻器官,但據記者了解到的信息,包來旭在執行死刑前并沒有捐出器官,也沒有提出申請會見家屬。其二,大火也造成罪犯包來旭全身95%燒傷,屬于特大面積燒傷。據了解,治療包來旭的花費在150萬到170萬元之間。
對于前者,有不少人對于包來旭出爾反爾的行為大加指責,認為其之所以一審時提出捐贈器官,乃是出于一種“博同情換減刑”的策略,在自知求生無望后便拒絕捐贈,是在玩弄公眾情感。對于后者,也有人認為花這么多錢救治一個罪犯實在不值,更何況是一個死刑犯,簡直就是一種巨大的浪費。
未必不能理解公眾對于一個縱火犯的痛恨與憎惡,但凡事一碼歸一碼,就這兩件事來說,公眾的指責未免失之偏頗。從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說,器官捐贈實行自愿原則,并且賦予捐贈志愿者隨時反悔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因志愿者的身份而消失,所以這并不是什么過錯。
至于花錢救治死刑犯,毫無疑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程序。正如中國政法大學吳丹紅教授所說,從法律角度來說,包來旭只是一個嫌疑犯,法律并沒有對他做出審判,在此之前他的權益是與其他乘客一樣的。我們不能以一個人的好壞,來判定該不該醫治。
依法治國,簡單點說就是保障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這其中當然也包括像包來旭這樣的“壞人”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國家的法治程度就體現在如何對待“壞人”上。因為,“壞人”的合法權利都能保障,好人的合法權利才能更加堅固。
編輯:水靈
關鍵詞:花170萬元 救死刑犯 到底 值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