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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打律師”的法院還有沒有法律?
北京恒清律師事務所主任崔慧13日稱,4月2日她在通州區法院辦案時,遭該院執行局法官和法警的毆打,致使眼部、面部、肢體等多處受傷。“作為一名律師,竟然在法院辦公室遭到兩次毆打。”對此,通州區法院13日表示,已成立調查組,如查證屬實,將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4月14日《新京報》)
說實話,我很希望相關調查的結論是“不屬實”,而且是子虛烏有。因為,即使不完全屬實,即這位女律師也有過錯,也不能減輕這起事件的嚴重性。用拳頭說話本來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而這種“肢體語言”出自法官法警之手,又發生在法院的辦公室,被打的還是律師,那么,在這個世界上哪里還有法律?哪里還講法律?
在一個專講法律的地方,一些靠法律“吃飯”的人,竟然做出了明顯違法的行為,其社會影響是十分惡劣的。人們對此不但會覺得氣憤,而且會感到吃驚,甚至會產生恐懼。在公眾的普遍認知中,即使在錯綜復雜的社會環境里,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到達一定程度就會想到用法律來解決,而法院就是人們唯一信賴的地方。社會秩序和人際關系的最后底線,就是由法院依據法律來保障的。而當這個神圣的地方也出現了用拳頭說話的野蠻情景,社會是不是會重演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
法官不可能不懂法,哪怕是為了混口飯吃也必須懂法。況且,打人是不是違法,無需精通法律才能分辨。那么,當事法官為何會知法犯法?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在某些法官的眼里,法律不是最大了,權力才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威力。或許,這位女律師是依據法律,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據相關報道,女律師是就自己代理的一個合同糾紛案,要求下達執行裁定書,“這個案件原、被告已達成一致協議,但通州區法院已超期限2年半不予執行。”如果屬實,這位女律師是要求是正當的。然而,這是在法律層面具有合法性,如果用以權代法來衡量,就未必合權力的意了。
看上去,這位女律師與這家法院還有些“宿怨”,她去年代理的另一案件,就曾因該院執行問題,被她控告到檢察院,檢察院為此還下達過民事監督通知書。其實,通過律師的追究,糾正了法院的疏忽或過錯,應該是皆大歡喜的好事。因為,促進司法公正是律師職業的本質所在,律師職業在法治時代被賦予了獨特的內涵,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有著其他職業無法替代的作用。當律師作為被告代理人時,就意味著與法官的斗智,但在這種表面的對勢中,有著共同維護法律尊嚴的共性,也是促進司法公正的必要程序。這在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保護上是一致的。那么,基于一本法典的兩種法律職業,怎么會發生背離法律的沖突?
原因可能就是因為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權大于法的積弊。法律是有章可循的,而權力在失控下是不受監督的。假如某個案子的結局,背離了法律的規范而服從于權力的意志,律師還要去“死磕”的話,在某些法官看來,就覺得律師在攪局了,必然引發權力的不悅甚至大怒。可惜的是,在一個最講法律的地方,如果讓法律屈從于權力,甚至被拳力擊敗,受傷和蒙羞的還是法律。這在提倡依法治國的當下,是令人震驚和心寒的。因此,必須徹查此事,還法律的尊嚴,堅定公眾對法律的信賴和敬畏之心。
編輯:水靈
關鍵詞:法律 律師 法院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