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銳評
人大要把好“稅收法定”第一關
■ 社論
為何我們早已有了“稅收法定”,但仍沒實現“一稅一法”。這不是因為在法律中沒有寫明“稅率”等基本要素,而是法律本身出現了“轉授”的后門。
去年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吸收了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明確“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立法法三審稿將這一規定修改為,“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規定。
針對法條修改引起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重申了“稅收法定”原則,并表示“稅率仍然需要法律確定”。鄭淑娜說,“政府征稅必須得到人民的認可”,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則。在我們國家稅收由法律規定,實際上是一直這樣規定的?,F行立法法的確將稅收等基本制度劃歸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在著名的“立法保留”條款中,還明確“對非國有財產征收”,只能制訂法律。這里的法律,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按照憲法和立法法的立法原意,稅收早已“法定”。與之相對應的現實卻是,目前我國18個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這3個通過了人大立法。而其他15個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主要稅種,都是以國務院制訂“條例”的形式開征的。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不僅是要推動立法機關重申“稅收法定”原則,而且更在強調:落實“稅收法定”比立法機關重申更重要。在以往的經驗教訓中,在“稅收法定”之外,政府還可以通過獲得人大授權的方式變相獲得征稅權。2001年修正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也沿襲了現行立法法的精神,一方面在第3條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另一方面又在具體稅法的出臺上留下了后門,“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為何我們早已有了“稅收法定”,但仍沒實現“一稅一法”。這不是因為在法律中沒有寫明“稅率”等基本要素,而是法律本身出現了“轉授”的后門。
前年的全國“兩會”上,趙冬苓等31位全國人大代表就正式提交過《關于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議案》。這份議案還曾被譽為“最有含金量的議案”。立法法的修正要落實“稅收法定”,就不能忘了這個后門。比“稅率”二字的寫入或刪除更重要的是,稅收“法定”了,就要從此真正固定下來,不能因為有人為或客觀的因素再出現更改。目前,“稅收法定”一步到位也許不切實際,不妨先為“一稅一法”制訂出時間表,逐漸實現稅收的法律化。
編輯:水靈
關鍵詞:稅收法定 稅率 納稅人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