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策論策論
查干部檔案造假不可以紀代法
原標題:羊城晚報:查干部檔案造假不可以紀代法
報載,簡歷顯示由陜西米脂縣委農工委調入府谷縣委農工部工作的楊治華,被米脂縣委農工委否認曾在該單位工作。府谷縣一知情人士在網上舉報,府谷縣原縣長助理楊忠之女楊治華,涉嫌簡歷造假并未經任何招考調入府谷縣工作。目前,府谷有關部門正就此事展開調查。
干部檔案、履歷造假之事,近來時有曝出,而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則多是在組織內部進行,如對造假者給予紀律處分、免職等。但如此處理,有意或無意忽視了法律問題——檔案造假涉嫌偽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罪。以“米脂縣委農工委調入府谷縣委農工部”的楊治華的檔案來說,如果是假的,則可能涉及偽造,要么偽造了國家機關印章,要么是偽造了公文。即便經過了一定的“組織程序”,并不能改變偽造的性質。
老百姓因在大街上買假公章、假證件被抓到,是要追究刑責的。如2013年,一位北漂母親為了孩子能在北京上小學,在大街上買假公章被抓,后被送上法庭。老百姓在大街上買賣假章假證,與官員偽造公章和公文,本質上沒有任何區別,要說不一樣,只是官員身在組織內,“有資格”違反組織紀律,而老百姓則無此資格。事實上,正是以紀代法的慣性思維作祟,荒謬流行久了,反倒誤以為天經地義。
同樣的法律,責民嚴,責官輕,該如何解釋?并且,干部檔案造假要比百姓為兒讀書買假公章的性質惡劣得多,社會影響及危害性也更大。這究竟是價值取向的問題,還是體制內執法的尺度可以隨意,抑或是人治思維太過濃厚?
或許,檔案造假問題不便深究的原因是牽扯者眾,因為它不是一兩個部門可完成的,追究起來或會“拔出蘿卜”帶出太多的“泥”?這是不是偽造檔案從不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因之一呢?著名的石家莊“騙官書記”王亞麗,最終獲刑14年。奇怪的是,對這個“騙官書記”的量刑,沒有一條與“騙官”有關。等于說,如王亞麗不涉及冒名爭奪其“干爹”財產等問題,都不會站到被告席上。
目前,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各級組織部門正對干部人事檔案展開系統專項審核,向檔案造假亂象“亮劍”。但能否依法追究檔案造假的法律責任,則檢驗著法律公正、社會公平,特別是依法治國的姿態。府谷縣這起干部檔案造假事件,希望不要僅以追究違規違紀結局。
編輯:水靈
關鍵詞:干部檔案造假 以紀代法 法律公正 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