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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醫生被控醫療事故罪案開庭 實習醫生會診釀事故
醫生不負責致患者死亡
相關證據顯示,當日去給陳女士會診的張某沒有執業醫師證,他在事發后的當年9月才獲取了執業醫師證。
《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此外,衛生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參與醫學教育臨床診療活動必須由臨床代教教師或指導醫師監督、指導,不得獨自為患者提供臨床診療服務。”
檢方認為,許某作為當天的值班醫生,收到會診邀請后沒有親自前往為患者進行會診,而是指派了沒有執業醫師證的實習醫生張某獨自去會診,違反了會診制度。由于許某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應以醫療事故罪追究許某的刑事責任。>>受審
辯稱處理急診分身乏術
昨天,當庭稱自己很緊張的許某說話聲音很小,不認可指控。許某說,事發當晚他和張某值班。他正在急診外科會診時,接到腎內科要求會診的電話。因當時正在處理急診,分身無術,他讓張某去,并叮囑張某把現場情況告訴他,由他判斷。他還稱自己當時不知道張某沒有執業醫師證,后來才知道的。
許某還說,腎內科第二次要求會診時,他馬上從急診去了腎內科,張某先到,他后到的。他稱當時陳女士還能說話,就是頸部有點腫,于是決定去做B超。“現在看來還是我經驗不足。”但徐先生堅持認為,兩次會診許某都沒有出現。
法庭上,許某將后來出事歸結為自己經驗不足和太忙。他說當晚他負責全院所有的會診,當天急診很多,“在急診病人和一個做過手術已經5天的病人中選擇,我只能憑經驗選擇前者”。他稱自己對陳女士的死亡很遺憾,但他盡力了,并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他還提到,自己工作盡職盡責,看過的病人數千,從來沒出過事故。“說我嚴重不負責任我不認可。”
不過,公訴人稱,許某自稱當晚在急診會診,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醫院也沒有找到任何關于許某急診的書面醫療文書。對此,許某說自己記不清了。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鏈接
什么樣的醫生屬于嚴重不負責?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即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8年,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其中第五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罪中的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實習醫生會診 醫生被控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