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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健康發展需健全法律監管
“專車”服務,到底是黑是白?是否對其一禁了之就能解決問題?顯而易見的是,在如今法治化的中國,一切都要從法律法規中尋找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第八條規定:“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第九條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除此之外,《道路運輸條例》還規定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并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及車輛運營證。從《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來看,“專車”服務似乎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那么,我國是否還有其他法律法規對“專車”進行規制呢?這就要從揭開“專車”的真實面目說起了。從打車軟件的辯解中可以看出,“專車”服務的經營模式是,打車軟件+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司機+乘客,那么,這種不同于傳統出租車行業的經營模式是否能夠逃脫“出租車”的范疇呢?在我國《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對“出租車”有以下定義:“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并且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車”。可以看出,“專車”完全符合上述定義的描述,那么所謂“專車”就要遵守出租車行業的相關法規了。
以北京為例,除《道路運輸條例》中規定的符合客運經營的基本條件外,《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本市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出租車企業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等事項作了更為嚴苛的規定。該條例第二十四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暫扣車輛,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按每輛車1萬元至2萬元處以罰款。”從以上規定來看,“專車”服務只要沒有依照《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行業審批,或者申請審批未獲通過進入出租車市場,那么“無照營業”的帽子自然是摘不掉了,被“叫停”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然而,“專車”這一創新服務,在其推出以來迅速得到了市場的認可,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同,那么,這樣一個被市場認同,且具有廣闊前景的創新服務真的就一禁了之嗎?答案是否定的,交通運輸部有關部門就曾于近日表示鼓勵專車服務創新。那么,完善相關法律監管制度是勢在必行的。事實上,出租車服務業關系的是整個城市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必須得到有效的監管。“專車”目前正是處于這種無監管的法律真空地帶,監管的缺失會帶來許多風險,比如,沒有運營資質的“黑車”、“私車”是否也會參與其中?又比如,在“專車”運營過程中導致乘客人身或者財產遭到損害,應如何確定責任主體及責任分擔方式?這些問題都需要法律來做進一步的回答。我們不能對“專車”一禁了之,更不能放任不管,我們所能做的只能是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點,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給“專車”一個合法的身份,并將其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只有如此,我們才能在鼓勵創新的同時,取得市場各方和諧發展的共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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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付鵬
關鍵詞:專車服務 黑車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專車一禁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