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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的法與理
近日,新華社發布了一條消息:針對近期一些打車軟件提供的“專車”服務,交通運輸部表示,各類“專車”軟件公司應當遵循運輸市場規則,承擔應盡責任,禁止私家車接入平臺參與經營,讓使用“專車”服務的乘客更加安心、放心出行。
作為國家維護正常交通秩序的主要行政職能部門,交通運輸部此舉有法可依,無可非議。不過,鑒于交通運輸部“將繼續對‘專車’服務開展持續調研與深入研究,注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說法,筆者認為,必須站在依法治國的高度,真正運用“法治思維”引導“專車”未來的發展方向。
此前,交通運輸部有關部門也表示,“專車”是新時期跨越出租汽車與汽車租賃傳統界限的創新服務模式,對滿足運輸市場高品質、多樣化、差異性需求具有積極作用。但在堵與疏、存量與增量的問題上,“專車”服務提供者與相關利益方的認識,卻存大巨大差距。正如滴滴打車聯合創始人張博所說,公司推出專車服務的目的是為了滅掉黑車,跟出租車關系不大。一些地方出租車司機、出租車公司及主管部門認為,這是搶了正規公租公司及其司機的飯碗。
事實是否如此,還有待進一步觀察和論證。但有一個事實誰也無法否認:即使在像北京這樣管理水平較高的超大城市,小區門口趴活的“黑車”就像早晨出現在公交車站附近的早點攤一樣普遍,所謂的“黑車”數量已經逼近了正規出租車數量。“黑車”的廣泛存在,是我國出租車行業發展必須正視的客觀現實,無論管理者如何看待,它都在那里,并且有效地彌補了一部分公共運輸運力不足留下的空間。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法的規范作用可以表現在很多方面,指引、引領作用是其中之一。具體到專車管理,必須深刻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原則,在執法過程中堅持從國情出發,引導社會行為與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的發展形勢相一致。
我國201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法律規定,負有執法之責的交通管理部門有義務保障交通安全,也有義務保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時俱進。這既是法律賦予相關部門的職責,也是其法定義務,不能放棄,也不能選擇性執法,更不能以保障安全的名義固步自封,無視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
編輯:付鵬
關鍵詞:專車服務 交通運輸部 “法治思維”引導“專車”未來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