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你言我語你言我語
多地房價下跌 業主“棄房斷供”下落不明
棄房斷供”,是指貸款購房者停止房屋按揭,放棄該房屋的行為。最近,“棄房斷供”一詞頻頻見諸報端,浙江杭州、福建寧德、廣東廣州等地都出現了棄房斷供現象,而同樣的現象在蘇州城區也不少見。
來自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數據顯示,今年1月至8月,該院受理的個人房屋貸款逾期不還案件120件,同比增加68.7%,增幅之大是近幾年少見。這些案件中,幾乎所有業主都聲稱“無力還款”而斷供。
棄房斷供以降低損失
家住江蘇省蘇州市城東的王先生是2012年3、4月間購買的第二套房。王先生出于“買漲不買跌”的從眾心理,以不多的首付款與開發商簽下了買賣合同,又與蘇州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借款80萬元,期限20年。買了房的王先生看著房價上漲趨勢,想想過幾年賣出去又能小賺一筆。
但好景不長,王先生所在行業不景氣,其公司薪酬、福利大幅降低。更為糟糕的是,由于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控,房價漲勢止住了,自己所買的樓盤開始降價。“房子總價跌了快兩成,自己每個月還要支付幾千元貸款,壓力不小,干脆斷供。”于是,王先生停止了向銀行還貸。銀行方面催要無果,只得拿著合同將王先生告到蘇州工業園區法院。
原告認為,如果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還款,在當前樓市現狀下,很可能造成無法全額執行到借款人所欠貸款的結果,增加銀行壞賬風險。
被告王先生則當庭直言:對借款事實無異議,表示自己所在單位經濟情況不景氣,經濟困難,無力償還貸款。希望向開發商退還所購房屋,以降低自己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先生未按約還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立即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貸款本息的條件已經成就。王先生應當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相關利息、罰息等。且根據擔保合同的內容,原告就上述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棄房斷供 房價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