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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飲食最高擬罰500元
北京市軌道交通安全條例征求意見,規定新建地鐵試運行不得少于3個月,乘客不接受安檢可拒進站
■ 部分細則
自動扶梯上逆行可罰千元
1 違反規定設置廣告商業設施;采用的設備不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財產安全;未按規定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的
處罰: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提供信息服務,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 對影響地鐵設備安全的行為
處罰:運營單位有權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影響地鐵運營安全的行為,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旅客大量滯留的
處罰:由公安部門按照擾亂公共安全秩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攀爬、跨越護欄護網,違規進出閘機;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等行為;追逐、打鬧或進行滑板、溜冰等危險活動;擅自在軌道交通出入口外和站前廣場停放車輛、堆放物品、設置攤點等行為;在通風亭周邊排放粉塵、煙塵、腐蝕性氣體等行為
處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警告,并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 攜帶違反《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規定的行包、物品進站乘車;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躺臥、踩踏坐椅、堆放物品等行為;擅自銷售或派發廣告等;吸煙、吐痰、便溺等行為;攜帶動物進站乘車,導盲犬除外;在步行梯、電梯、通道、車廂內飲食等行為
處罰:運營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的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地鐵 乘車 運營 安全 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