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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丨關于姓名,都有哪些權利
姓名是人與人區別的外在表征,與人格利益密切相關。民法典人格權編在原民法通則基礎上,對姓名權進行了編纂,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姓名權制度。
一、 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姓名權
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這是世界各國法律的普遍規定。主要原因有三:
1、 姓名是自然人區分的標示,是自然人獲得個體化和個性化的重要手段。因為姓名是自然人身份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自然人的性別、年齡、出生等民事身份和住所一起,共同構成自然人個體化、個性化的最重要因素。
2、 姓名是自然人法律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自然人的名譽、隱私、肖像等一起,共同構成自然人的法律人格。
3、 姓名還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一方面,姓名權人可以將其姓名用于商業領域,使其具有商業意義;另一方面,某個領域的杰出人物或公眾人物的姓名,可以通過訂立協議方式允許其他人在有關服務或商品廣告中使用,從而獲得報酬。
二、 姓名權的具體內容
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對姓名權的內容作了完整規定。
1、 姓名決定權。自然人決定其姓名的權利。自然人不僅有權決定隨父姓、隨母姓或者采用其他姓,還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名字,決定是否使用別名、藝名、筆名等其他名字。
2、 姓名改動權。又稱姓名變更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姓名變更需要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別名、藝名、筆名等變更,不用登記。
3、 姓名使用權。是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積極使用,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二是消極使用,如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
4、 姓名持有權。又稱姓名保有權,包括兩項內容:一是自然人有權保持自己的姓名,非經自己同意不得被強迫放棄或更改姓名。二是當姓名權發生糾紛時,姓名登記在先的自然人有權要求司法機關確認自己的姓名權。
5、 請求他人正確稱呼自己姓名的權利。一方面是自然人有權要求其他人在社會交往中正確地稱呼自己;另一方面,在變更姓名后,有權要求其他人用變更后的名字稱呼自己。
6、 許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權利。姓名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姓名轉讓他人使用,并獲的報酬的權利。
三、 姓名權行使的限制
根據民法典規定,姓名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具體來說,對姓名權的限制主要有如下方面:
1、 任何人在從事重要法律行為時,負有使用其在戶籍登記的正式姓名的義務。如取得、轉讓或放棄某項權利;或在具有分離意義上的證書、合同上簽字時,必須使用經登記的姓名或與其身份證件上一直的姓名。
2、 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當目的而取得與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權的沖突。
3、 不得濫用姓名權。隨意更改姓名,以違背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方式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非法轉讓姓名等,都可以構成濫用姓名權。
4、 姓名的構成需要符合法律及相關行政法規。《居民身份證法》第4條規定:“居民身份證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自然人在決定選取姓名時,應當符合這一規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姓名 自然人 姓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