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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⑤丨疫情防控常態化,民法典如何來助力?

2020年09月01日 09:41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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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在《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重要文章中強調:“引導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范,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

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經濟社會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增加了相關制度安排。因此,疫情防控不僅僅是與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民法典對疫情防控也具有指導意義。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現實下以及未來還需要應對各種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風險的情況下,民法典能給我們提供什么樣的法律依據,來規范與引領我們的行為、為我們的行為提供遵循呢?委員們展開了熱烈討論。


甲委員

在疫情防控中,有的體育場被改建成方倉醫院治療新冠肺炎患者,有的賓館成了對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的場所。這些都是政府緊急征用制度應用的場景。

民法典第245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


乙委員

征用制度中非常關鍵的是補償問題。我國憲法原則性規定了“補償”;傳染病防治法也規定了“?償”;物權法對“補償”的條件予以了明確,規定:“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損毀、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民法典基本采用了物權法的表述,第245條規定:“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損毀、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丙委員

除了民法典第245條,第117條也有相應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是專門對為公共利益目標進行征收、征用的規定,強調了補償應當“公平、合理”。


丁委員

今年3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武漢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時特別強調:“抗擊疫情有兩個陣地,一個是醫院救死扶傷陣地,一個是社區防控陣地。”

所以,民法典中有關社區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對業主及物業公司的責權規定,便成了防控疫情的“及時雨”。

如第285條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戊委員

第286條的規定也非常重要:“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因此,當我們看到物業公司在社區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疫情防控應急處置措施時,便能領會到,這是他們在履行民法典規定的義務。與此同時,業主也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己委員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執行上述職務行為時,會收集并持有大量的自然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體溫等信息。這些個人信息是受法律保護的,物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予以泄露。


庚委員

是的。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得很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些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辛委員

對此,第1039條有進一步的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壬委員

民法典第494條的規定與疫情防控也有關系,即:“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這一條款,對疫情防控工作的物質保障將發揮重要作用。


癸委員

民法典還有一個以人為本的條款,就是第34條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子委員

結合疫情防控,這次民法典對上述四個方面作了最新規定。這正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與時俱進之處,也是我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體現,表達時代聲音,反映人民意愿。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民法典 疫情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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